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建立健全包容审慎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规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印发了《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标准的施工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安全防护用具的行为,在满足相关条件时,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适用情形
当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不予实施强制措施清单》:
(一)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
(二)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
(三)当事人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适用情形
当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不予实施强制措施清单》:
(一)当事人未及时采取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的补救措施的;
(二)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改正违法行为的;
(三)当事人拒不配合执法机关检查、调查的;
(四)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者社会危害较大的。
附件: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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