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燃气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对燃气安全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株洲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部署要求,进一步推动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我局梳理发布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望有关单位和个人引以为戒,严格自律,举一反三,坚决防范和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附件:株洲市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1日
附件:
株洲市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第三方施工损坏燃气管道事件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8日,重庆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株洲市芦淞区XX村进行施工时擅自关闭燃气阀并毁损了燃气管道,导致燃气泄漏,造成了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二)法律依据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的规定。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理结果
对违法行为公司行政处罚伍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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