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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建设系统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物业)征求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4-06-09 16:31:13 本文标签:廊坊市 建设系统 行政检查 

关于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物业)征求意见的公示

按照廊坊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廊坊市住建局制定了《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物业)》,现予公示。

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物业)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子项

法定依据

事项范围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

检查权限

是否联合

检查

1

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廊坊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负责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按照《河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对信用等级不同的检查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

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2

《廊坊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置:(一)建设工程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不足三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按不低于九十平方米配置;三万平方米以上二十万平方米以下的,按不低于千分之三配置;超过二十万平方米的,按不低于六百平方米配置。(二)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独立成套房屋,且具备水、电、通风、采光等使用功能。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结合工作实际,对信用等级不同的检查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

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3

《廊坊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并按规定进行备案。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结合工作实际,对信用等级不同的检查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

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4

《廊坊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更新。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结合工作实际,对信用等级不同的检查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

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5

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廊坊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十日内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其合法占有的以下资料和财物,并配合做好交接工作。

专项检查相

结合工作实际,对信用等级不同的检查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

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6

《廊坊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结合工作实际,对信用等级不同的检查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

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