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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规范农房建设 保障农房安全

发布日期:2024-06-09 14:03:21 本文标签:农房建设 

江西省实施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

村民自建房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农房安全事关农民切身利益。11月1日,记者从相关会议上获悉,《江西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当日起正式施行。《办法》的实施,标志我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工作迈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自建房建筑面积不得突破350平方米

《办法》规定,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时,应当依法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符合条件的村民自建房用地计划指标予以保障。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自建住房不得超过规定的用地面积标准和省政府规定的建筑面积、建筑层数。据了解,我省规定了宅基地面积标准的上限,占用耕地的,每户不超过120平方米;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超过180平方米;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不超过240平方米。同时,我省也规定村民自建房的建筑面积标准上限,不得突破350平方米,一般不超过三层。各地在实际操作中,在不突破上限的前提下,根据当地人地矛盾、文化习俗等因素作出具体规定。

为提升村民建房审批效率,便于村民办理建房手续,我省将村民建房用地审批和规划审批进行整合,对村民建房规划许可实行“一表申请、一表审批”,做到简明易懂,由乡(镇)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村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继续实行计划管理,对符合条件的村民建房用地指标予以充分保障。

两年不建住宅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我国宪法规定,宅基地等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占用集体的土地建设住宅必须履行相关手续,获得批准。《办法》对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批准程序作了细化,规定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的,要经过申请、审查、审批三个环节。

申请环节中,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审查环节中,村民小组收到申请之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占地面积、拟建房屋层高和建筑面积等情况在本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提交村民委员会审查。村民委员会重点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建房用地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签署意见,将相关材料报送乡(镇)政府。

审批环节中,收到材料后,乡(镇)负责宅基地工作的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人员现场勘查,并依法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乡(镇)政府依法批准建房申请,并按照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审查未通过的,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

除不可抗力等原因外,经批准的宅基地,两年不建住宅的,原批准文件失效。确需使用的,依法重新报批。为方便村民办理手续,乡镇政府将在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申请受理窗口。

政府免费提供通用设计图集

村民自建房管理工作的政策性、技术性都很强,需要一支稳定的队伍来抓细抓实。针对基层实施情况,我省要求乡镇在保持现有机构编制稳定的基础上,明确具体承办机构和具体责任人,做到有人管事、有场所办事、有机制理事,事有人干、责有人担。

今后,农村建房也要有专业设计。《办法》规定对建设二层以上的农村住房,应当选用政府免费提供的设计通用图集,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对乡村建设工匠免费提供专业技能、安全知识等培训,着力提高工匠技术能力和“能识图、会用图”的水平,考核合格后发放培训合格证书,建立工匠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建房村民从政府公布的名录中选择工匠,也可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根据最新规定,村民自建房竣工后,乡(镇)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实地核实房屋是否符合用地、规划和设计要求。符合要求的,出具验收意见表。建房村民要组织参建方进行竣工验收,县级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免费提供技术服务。

严格控制将自建房改作经营用途

农房安全是重中之重,安全工作要抓早、抓小、抓常。针对村民自建房现状,我省注重源头管控,对增量部分强化监管,在建设过程中通过技术手段、规范操作,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农民群众住得舒心、住得安全。同时,强化存量农房监测,加强农房安全排查,及时采取措施管控危房。针对容易发生农房安全事故的领域,严格控制将自建房改作经营用途。

房屋是否安全、质量好不好,关键在施工。根据规定,施工方要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规程进行施工,要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乡(镇)政府要组织开展施工现场检查,核查是否按图施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管理台账。

《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农村房屋安全排查工作机制。对自查报告的农村危房,乡(镇)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组织安全鉴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乡(镇)政府应当发出风险告知书,提出处置建议,督促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有垮塌危险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组织人员撤离。

当前,自建房倒塌事故绝大部分是因为擅自将住房改为生产经营用房导致。对此,《办法》对利用村民自建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并明确了产权人和经营管理者的安全责任。

此外,《办法》规定了禁止性行为,明确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得实施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六类行为:擅自更改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安装危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设施设备;违法存放爆炸性、放射性、腐蚀性、毒害性等危险物品;在房屋周边容易造成地质灾害风险隐患的山体开挖坡脚;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全媒体记者黄欢)

来源地址:http://zjj.nc.gov.cn/nczfbzglj/fgxw/202311/f4fff250c3524cf69ea9f162f9f7216f.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