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建工〔2023〕223号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保险机构、建筑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事故预防功能,防范化解建筑施工生产安全风险。我厅研究制定了《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9日
青海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
预防技术服务指南(试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
编制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规定,规范建筑工程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行为,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管理的作用,保障投保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青发〔2017〕15号)《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青安办〔2021〕41号)《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关于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青建工〔2022〕193号)等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9010—2019)等标准,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相关单位,经调查研究,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服务指南。
本服务指南由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供今后修订参考。
1.总 则
为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防范化解建筑施工生产安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青发〔2017〕15号)、《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青安办〔2021〕41号)和《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关于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青建工〔2022〕193号)等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9010—2019)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全省所有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及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自(青建工〔2022〕193号文件下发之日起的在建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受保险机构委托,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技术服务。保险机构可依托自身技术团队或聘请第三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委托保险经纪人和委托工程监理等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等方式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参照本服务指南执行。
保险机构应在保险合同中按本服务指南要求明确事故预防技术服务项目及频次,并按照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不应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不应另行收取费用。
保险机构应按照要求,提取预防技术服务专项资金,用于为投保单位开展各类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及服务运营工作。事故预防专项资金实行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转存。
保险机构应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建立专门台账,据实列支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费用,满足事故预防工作需要,并接受省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除应符合本服务指南外,还应遵守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相关规定;提供符合实际需求的安全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确保适用可行,并根据意见和需求,及时改进服务方案。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旨在协助投保企业提升安全事故预防能力,但不能替代投保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为投保的工程施工项目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并在责任限额内为工程施工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的一类商业保险,包含投保单位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保险机构为防止或减少投保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降低赔付风险,通过一定的技术措施,协助投保单位开展事故预防工作的服务行为。
与保险机构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享有获得赔偿和接受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权利的建筑施工单位。
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具有建筑类安全生产专业背景、职业资格、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科学研究人员,每年至少接受一次专业培训。
受保险机构委托,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各类机构,应当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熟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包括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咨询机构、建筑施工安全评价机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建筑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建筑施工安全培训机构、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社会组织、工程监理等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工程特点、建设场地及周边环境、工程进度和关键节点等拟定的,针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内容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实施文件。
3.1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范围和期限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范围为青海省所有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及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项目为单位参保,投保范围应当覆盖全体从业人员并包含总包、专业分包、劳务派遣人员和劳务专业作业人员,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自建筑施工项目动工或用于建筑施工项目的材料、设备全部运抵施工地址之时起,至签发建筑施工完工验收证明(竣工验收或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至建筑施工期限结束之日24时止,两者以先发生为准。
若保险期限终止但工程尚未完工,投保单位须事先获得保险机构书面同意保险期限的延期,否则,从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保险期间终止日之后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建筑工程施工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应支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配合施工现场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服务,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及时整改安全事故隐患。
3.2.1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事故预防服务的对象为投保单位的在建工程项目。当保险机构需要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时,应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合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内容开展事故预防相关技术服务。
3.2.2 服务机构应根据被保险人需求,合理确定事故预防技术服务项目,协助被保险人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服务内容:
a.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b.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
c.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d.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e.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
f.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
g.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
3.2.3 事故预防技术服务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现行的国家、行业和本省建筑施工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
b.相关安全标准和技术标准;
c.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标准、规范性文件及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合同;
d.设计文件;
e.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和水文地质资料;
f.周围环境;
g.工程技术资料;
h.安全技术资料;
i.检验检测及监测资料;
j.工程施工的实物状态;
k.保险机构提供的其他资料;
l.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3.2.4 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应贯穿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
3.2.5 保险机构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专门台账,据实列支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费用。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费用应满足事故预防的工作需要,相关影像及资料存档备查并将上传至青海省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化系统,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
3.2.6 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和现场相关检查不得走过场,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隐瞒真实情况,保证安全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2.7 为保证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公正性,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人员或机构,不得与施工项目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在事故预防技术服务中不得徇私舞弊,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礼金礼品或宴请活动。
3.2.8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按合同约定保守在事故预防中获取到各方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3.2.9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要求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证自身和其他人员的安全。
3.2.10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配合政府管理需要,通过信息化工具记录投保信息、服务信息等内容,并由投保单位通过信息平台进行信息确认和服务评价,确保隐患闭环整改,达到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和安全管理目标。
3.2.11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合同》的签订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a.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对象;
b.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费用;
c.事故预防技术服务项目和具体内容;
d.风险识别和隐患排查频次及相关要求;
e.风险控制流程。
3.3.1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健全组织体系,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配备专业齐全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
3.3.2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制定业务流程,加强人员管理,提升业务能力。
3.3.3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为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并应满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将服务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整改意见及时书面告知投保单位,并将相关信息整理汇总后,编写技术服务报告提交保险公司,同时上传至青海省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化系统。
3.3.4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在保项目规模、项目特点,建立满足建筑施工项目事故预防服务的团队,并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服务团队应包括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
a.技术负责人应具备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10年及以上的安全生产工作经验;
b.项目负责人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持有建筑类注册执业证书或具有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安全管理专家库专家资格,从事工程安全管理工作5年及以上的人员;
c.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3年以上安全生产工作经验。
3.3.5 技术负责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a.审核并签发事故预防服务方案、计划及技术服务报告;
b.动态考核项目负责人事故预防服务管理能力。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应当责令其改进;必要时,调整项目负责人。
3.3.6 项目负责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a.确定技术服务团队成员,明确职责分工;
b.组织编写并牵头落实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方案;
c.参加保险机构召开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交底会;
d.建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与保险机构、投保单位的沟通协调机制;
e.组织实施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
f.按照合同约定指导实施风险识别和隐患排查服务;
g.签发重大风险隐患整改提示单;
h.根据工程项目实施进度和安全管理情况调配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
i.组织编制安全风险初步评估报告、安全风险过程风险评估报告、安全风险总体评估报告。
3.3.7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a.参与编写并落实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方案;
b.参加保险机构组织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交底会;
c.参加风险识别和隐患排查服务并编制风险隐患问题告知书;
d.参与编制相关服务报告及隐患治理情况跟踪;
e.收集、汇总各阶段台账资料。
f.项目负责人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3.3.8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确需变更项目负责人时,应书面征得保险机构同意。
3.3.9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对服务质量和效果进行定期自我评定并接收保险机构、投保单位对其进行评定,对于评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3.3.10 评定内容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
a.事故预防费用使用情况;
b.服务方案的实施情况;
c.服务效果;
d.投保单位的反馈意见;
e.服务机构及服务人员的专业能力;
f.投诉处理情况;
4.1.1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在接受保险机构项目委托后了解在保项目的以下基本信息:
a.在保项目名称、地址、建设规模、工期;
b.业主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名称,关键岗位人员姓名;
c.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情况;
e.现场建筑起重机械数量、型号、规格;
f.其他信息。
4.1.2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确保在保项目负责人、安全技术人员及相关服务人员应具备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4.1.3 保险机构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在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生效后的10日内,应向投保单位开展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理赔流程及紧急处理机制的培训。同时与投保单位沟通并协商一致,根据其项目特点、生产规模、风险分布、人员状况、安全管理基础和历史事故情况,结合安全生产目标和工作需求,制定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方案。
4.1.4 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方案的编制应符合以下规定:
4.1.4.1 工程造价 1亿元以上的或施工工期大于 2年的在保项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根据在保项目特点、人员状况、风险分布、安全生产目标及投保企业安全管理业绩等进行初步评估,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写《在保项目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方案》,服务方案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在保项目工程概况;
b.事故预防服务依据;
c.事故预防团队成员信息;
d.事故预防的服务内容、措施、方式、方法、时限等。
4.1.4.2 工程造价 1000万元至 1亿元或施工工期 1年至 2年的在保项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编制《在保项目事故预防技术服务通用方案》。
4.1.4.3 工程造价 1000万元以下或施工工期 1年以下的在保项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编制《在保项目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计划》。
4.1.5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编制完成《在保项目事故预防技术服务(通用)方案》或《在保项目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计划》后1个月内,应会同保险机构对在保项目的安全生产风险管理进行首次风险评价。
4.1.6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首次风险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a.复核在保项目实际情况与收集的情况是否相符;
b.审核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建立情况;
c.了解安全管理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
d.踏勘、检查施工现场及安全生产状况;
e.收集在保项目安全生产相关资料,见下表:
序号 | 资料名称 |
1 | 项目部管理人员名录、联系方式 |
2 | 项目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
3 | 项目总进度情况表及目前进度情况表(多单元建筑需按各号房详细注明) |
4 |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
4.1.7 在保项目信息经复核与获取的信息有较大偏差的或在保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编制《在保项目事故预防技术服务(通用)方案》或《在保项目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计划》。
4.1.8 事故预防技术服务频次应至少符合下列规定:
4.1.8.1 工程造价 1000 万元以上的在保项目,事故预防技术服务频次应符合下列规定:
a.技术服务应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b.在保项目存在下列情况的应增加服务频次:
(1)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
(2)有超过一定规模危大工程施工;
(3)被监管部门开具暂缓施工指令书;
(4)国家重大活动前及特殊气象条件前;
(5)首次风险调查发现安全管理状况较差。
4.1.8.2 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下的在保项目,事故预防技术服务频次应每年不少于一次。
4.1.8.3 在1个保险年度内,每年至少为投保单位开展1次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每年至少为投保单位提供1次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或1次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服务。
4.2.1 在施工过程阶段,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依据《在保项目事故预防技术服务(通用)方案》或《在保项目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计划》对在保项目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每次服务应编制技术服务报告。
4.2.2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每次开展服务前,应提前与投保单位协商,确认服务项目、服务措施和服务时间;服务人员应遵守投保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证自身和其他人员的安全。
4.2.3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为在保项目制订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协助被保险人制作发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资料,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师库,根据合同规定及投保单位需求,可协助相关单位及投保单位建立建筑安全技能实操培训基地,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技能培训:
a.制作发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资料;
b.举办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c.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教育培训;
d.组织安全生产知识竞赛;
e.组织安全生产观摩活动。
4.2.4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服务人员在技术服务前,应了解在保项目的基本情况及前期技术服务的现场情况。
4.2.5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安全生产技术人员进入在保项目施工现场,应按以下要求实施技术服务:
a.听取投保企业、在保项目管理人员对在保项目施工进度、安全管理状况的介绍;
b.根据施工进度、安全管理薄弱环节、前期服务情况及投保单位的需求,安排本次技术服务的内容、部位和范围;
c.技术服务内容应包括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运转、安全设施设备管理、人员管理等;
d.风险管理机构服务人员应依据风险管理机构编制的检查表内容逐项进行检查,并复核前期服务的整改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应采集影像资料;
e.每次技术服务应当场进行讲评,并以风险隐患问题告知书的形式向投保单位反馈施工现场需整改的安全管理问题;
f.每次技术服务应针对安全隐患问题,追溯安全管理存在的缺陷,并在技术报告中予以提示;
g.每次技术服务结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风险管理机构应出具技术服务报告,并上传至信息平台。
4.2.6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协助被保险人重点对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暗挖工程等分部分项工程,开展投保项目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提出风险防控措施建议,发布风险预警信息。
4.2.7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协助投保项目施工现场全面检查,包括但不限于深基坑、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高空作业、临边防护、临时用电、消防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分部工程进行隐患排查,形成书面的检查记录,完成隐患排查报告,列明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4.2.8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协助被保险人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等相关要求编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方案,制订、修订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
4.2.9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协助被保险人编制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
4.2.10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协助被保险人组织安全生产技术交流研讨,推介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装备及智慧工地安全管理体系。
4.2.11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收到投保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后终止技术服务,并将技术服务报告资料归档,归档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a.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
b.在保项目风险管理技术服务方案;
c.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技术服务报告;
d.现场开具的主要问题告知书;
e.投保单位提供的项目相关资料;
f.技术服务总结报告(含教育培训、演练、安全生产标准化等);
g.其它应归档的资料。
h.归档资料应至少保留五年。
4.2.12 如果服务过程中发现实际竣工时间大于保险止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提醒投保单位提前一个月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申请保单延期。
保险机构应在服务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网络、现场验证方式回访并记录投保单位的满意度和具体意见。保险机构应如实记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时间、地点、服务机构、服务人员、服务项目、服务措施、服务过程和回访情况,并在服务完成以后20个工作日内整理完毕,由双方确认后归档。
保险机构应提供可靠、便捷的投诉渠道,并告知投保单位投诉处理程序和投诉纠纷调处方式。对投保单位提出的异议或投诉,保险机构应及时沟通处理,在10个工作日内将投诉事项的答复意见反馈给投保单位;需要进一步核实与处理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责任人批准,可以延长处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人延长期限的理由。投诉事项答复意见应包括:投诉人的投诉请求、对基本事实的认定及依据、对投诉事项的处理措施。投保单位对保险机构的答复意见仍不满意的,可提交住建部门、应急部门、银行保险监管等部门核查。
保险机构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及时记录和保管各次服务形成的文档资料,确保服务过程可追溯。
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成果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合同类: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同、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合同等;
b.台账类: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方案、服务费用管理台账、风险识别和隐患排查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服务整改通知单、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整改追踪资料、相关会议纪要、服务回访记录、检验检测报告、技术监测报告、应急处置台账、宣传教育台账、标准化建设台账、应急预案及演练台账、科技推广与应用台账等;
c.底稿类:服务过程中涉及的工作日志、人员信息、资质证书、费用发票、现场影像资料等。
保险机构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为被保险人建立服务档案,记录和保留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文档及影像资料,确保服务档案真实完整、服务过程可追溯,纸质版档案在项目竣工后应至少保留五年,期间不得丢失、篡改、隐匿和销毁,档案销毁前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向保险机构申请核准,电子版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台账应上传信息化平台。
保险机构应每年对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质量和效果进行1次自评或第三方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内容包括服务方案实施情况、服务效果、投保单位满意度、服务费用支出情况、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的专业能力、投诉处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保险机构应将年度评估结果纳入内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考核内容,以及选择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重要依据。
保险机构应向属地住建部门、应急部门、银行保险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上报年度评估报告,通过官方网站和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年度评估结果,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保险机构应针对年度评估、回访、投保单位投诉、政府相关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并落实改进措施,完善管理制度和服务方案,持续提高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质量。
保险机构应建立事故预防技术服务业务数据、费用台账、制度标准、服务档案进行采集和存储,并支持政府相关部门、被保险人、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等不同类型的用户按照授权对相关信息进行共享和查询。
应具备完善的信息数据权限管理体系,并建立与之匹配的信息平台数据管理、使用权限等规定,支持各类数据分级分权限查看,确保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不得泄露被保险人的信息和技术机密、商业机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