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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丹东加强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10 15:11:16 本文标签:管理工作 丹东 

关于加强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

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城管局、征收局,城建中心、城环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规范房屋建筑拆除工程行为,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辽宁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拆除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本通知所称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是指对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拆除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实施整体拆除的工程。不包括交通、水利、军队建设工程房屋拆除,抢险救灾房屋拆除,改(扩)建工程非整体房屋拆除,农村村民自建的低层房屋和违法建设房屋拆除。

二、本通知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包括被拆除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土地开发整理单位。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到工程所在地县(市)区住建局办理建筑拆除工程备案。在办理建筑拆除工程备案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建筑拆除工程备案表》;

(二)房屋拆迁(征收)决定或其他拆除依据及范围的证明材料;

(三)拟拆除房屋建筑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四)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合同、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和现场人员名单及相应的资格证书;

(五)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字认可的拆除施工组织方案文件(包括进度计划,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安全防护措施,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等专项方案,会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制定的基础设施管线防护措施或管线专项防护方案,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超过一定规模的还应提供专家论证意见)。

以上(二)(四)(五)查看原件,留存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四、建筑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应当支付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措施所需的费用。

(二)在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被拆除建筑的有关图纸和资料,以及建筑拆除工程所涉及区域的地上、地下建筑及基础设施管线分布情况资料。

(三)在建筑拆除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负责对工地设置不低于2.5米的封闭围挡,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对裸露地面进行洒水降尘和覆盖,及时清运建筑垃圾,不能及时清运的,要对建筑垃圾进行覆盖或密闭存放;在建筑拆除工程完工后,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渣土清运完毕。应当负责对暂时不开发的空地进行覆盖或绿化;因故长期停工的工地,应当负责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绿化。应当负责定期检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确保洒水降尘、覆盖、绿化等扬尘控制措施持续有效。

(四)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以及建筑拆除工程项目完工的,应当参照《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向县(市)区住建局申请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以及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五、建筑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合理使用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管理措施费用。

(二)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图纸和资料以及建筑拆除工程现场周边实际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生产、绿色施工等专项施工方案和基础设施管线防护措施或管线专项防护方案。

(三)应当履行建筑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项目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拆除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照施工组织方案和《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等标准规范进行施工,严禁违章作业。加强拆除作业过程中的扬尘控制,在进行拆除作业的同时,应当进行洒水降尘,防止扬尘污染。

六、各县(市)区住建局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对建筑拆除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和文明施工管理,并按照如下原则实施:

(一)县(市)区住建局应当结合建筑拆除工程特点,参照《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对建筑拆除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二)建设单位向县(市)区住建局申请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以及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县(市)区住建局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以及《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建筑拆除工程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期间以及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后,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三)县(市)区住建局在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同时,对建筑拆除工程实施文明施工管理,应当重点检查参建单位履行施工扬尘治理职责的情况。

(四)建筑拆除工程在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以及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后,县(市)区住建局应当将继续加强文明施工管理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

七、建筑拆除工程的参建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有关规定的,县(市)区住建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备案表

编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拆除规模描述

建设单位名称(公章)
项目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手机)

安全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手机)

施工单位名称(公章)
资质类别及

资质证书编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项目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手机)

安全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手机)

监理单位名称(公章)
项目总监姓名

联系电话(手机)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受理人:

受理时间

备案机构年 月 日
(印章)

备注:此表由建设单位如实填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备案机构各存一份。

来源地址:https://zjw.dandong.gov.cn/html/DDZJJ/202405/01716533429150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