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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性修复及整治工程项目消防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4-06-08 23:39:52 本文标签:历史文化街区 工程项目 抚州市 

条 为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修复整治工程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消除安全隐患,保 护好历史文化遗存,促进历史文化街区的修复整治保护、活化利用和城市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规定》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城市更新改造中切实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坚决制止破坏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抚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域范围内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及工业遗产修复整治等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现行消防设计标准规范没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定,主要包括:

(一)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性修复整治及活化利用的工程项目;

(二)工业遗产修复整治工程项目;

(三)其他涉及到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等相关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广新旅局和各有关县(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履行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工程项目消防设计指引编制,以及工程项目消防设计、施工、验收和后期运营管理等工作。

(一)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工程项目消防设计指引的编制和组织上报省住建厅召开专家评审会;负责办理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负责对工程项目消防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从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工程项目的修缮或更新改造建筑设计方案编制并组织报批;负责工程项目规划许可证及不动产权证核发。

(三)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将工程项目纳入市、县(区)应急救援体系;参与工程项目有关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

(四)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已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场所纳入消防“双随机一公开”监督管理系统,依法进行监管。指导建设单位或具体运营单位按照工程项目消防设计指引中明确的消防管理内容进行消防安全管理,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落实单位主体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已经纳入消防“双随机一公开”监督管理系统的工程项目的灭火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督促和指导公安派出所、网格员、社区微型消防站专(兼)职消防员开展日常消防安全隐患检查培训。参与工程项目有关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

(五)公安部门负责指导基层派出所加强对工程项目后期运营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加强对公安派出所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指导。

(六)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全市生产、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负责在工程项目后期运营中,按照相关要求办理营业场所的证照。

(七)文广新旅部门负责对工程项目范围内既有建筑中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划定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提出保护的消防技术要求,参与指导工程项目修缮或更新改造建筑设计方案和消防设计指引编制工作。

(八)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文昌里历史文化街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工程项目日常消防安全巡查,并确定专人专责,确保全面及时掌握消防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工程项目后期运营监督管理,定期开展营业场所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条 工程项目应力求改善、提升原建筑消防安全水平。建设单位针对工程项目具体问题开展专项调研,在工程项目修缮或更新改造设计方案基础上,可以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组织编制消防设计指引,由市住建局按照一案一编、一案一审的方式报请省住建厅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 消防设计指引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编制:

(一)编制工程项目修复或整治改造建筑设计方案。建设单位作为项目实施单位,在既有建筑整治改造利用实施过程中,首先应聘请设计单位依据国家技术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编制修复或整治改造建筑设计方案,方案需充分考虑历史文化街区风貌特色及工业遗产、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保护等要求,编制完成的修复或整治改造建筑设计方案需报请自然资源部门审批同意,涉及文物建筑的,还需报请文广新旅部门审批同意。

(二)开展区域消防安全评估。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修复或整治改造建筑设计方案要求,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既有建筑及其周边建筑的防火、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现状等开展全面的调查、分析和评估,系统排查火灾风险点和危险源,为确定既有建筑整治改造利用经营业态和编制消防设计指引提供数据支撑及技术支持。

(三)编制工程项目消防设计指引。建设单位根据工程项目修复或整治改造建筑设计方案、区域消防安全评估和片区建筑的保护要求,组织编制工程项目消防设计指引。根据指引内容撰写编制说明,特别是现行消防设计标准规范没有规定或者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内容,应作详细解释说明。

工程项目消防设计指引包括以下内容:消防总平面布局、建筑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防烟分区、安全疏散、建筑内部装修、消防水源、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消防电气、灭火救援和消防管理等。

(四)开展火灾风险评定。工程项目消防设计指引的编制单位应根据工程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要求,通过火灾模拟等技术手段开展火灾风险评定。运用评定结果指导修改完善工程项目消防设计指引,验证消防设计指引是否满足所确定的消防安全目标。

第六条 建设单位编制完成工程项目消防设计指引后,属地住建部门主动服务,对材料齐全的,逐级报请省住建厅组织专家评审。经省住建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通过的工程项目消防设计指引,可作为该工程项目消防设计、施工图审查、消防设计审查、消防工程验收依据。同时作为消防部门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 建设单位依法对工程项目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严格按照有关程序依法依规办理工程项目各项审批手续;严格按照消防设计指引确定的业态管理自行运营项目,按照限定经营范围招商;负责日常消防监管等;如移交其他单位管理,须就业态运营管理进行专项交接,并指导接收单位严格执行。

第八条 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工程项目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出具的技术报告负主体责任。

第九条 工程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工程项目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6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