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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稳发展促转型的若干措施(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6-09 07:06:17 本文标签:建筑业 送审稿 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充分发挥建筑业稳增长和保就业的重要作用,优化建筑业市场发展环境,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推动建筑业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建筑业企业稳发展促转型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12号),结合我州实际,我局起草了《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稳发展促转型的若干措施(送审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于2024年5月30日通过邮箱反馈,并注明本人身份及联系方式,单位需加盖公章。

联系电话:0718-8981642;邮箱:1917631441@qq.com

附件:《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稳发展促转型的若干措施(送审稿)》

恩施州住建局

2024年4月30日

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稳发展促转型的若干措施

(送审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充分发挥建筑业稳增长和保就业的重要作用,优化建筑业市场发展环境,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推动建筑业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建筑业企业稳发展促转型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12号),结合我州实际,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优化行政管理服务。承接省级委托的部分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审查。推动建筑业转型融合发展,支持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依法跨专业承接各行业类别、支持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在法定范围内跨专业承接工程类别相近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对符合条件的市政、公路、水利、通信施工企业,推行资质、人员和业绩互认机制。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将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到资格审查、评标定标等工程招投标环节和工程建设管理的全过程。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全面推行招投标“评定分离”改革,对于投资额较大、工艺技术较为复杂的项目推行资格预审。

(二)大力培育企业主体。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咨询,支持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各县市每年明确一部分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竞争性发包过程中,对民营建筑业企业定向发包;积极发展企业总部经济,对将总部迁入州内的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企业,优先供应土地或给予基准地价;积极为央企、有实力的国企与本地企业合作提供机会,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中,对由国企和民企组建的联合体投标人给予专项加分(2分)。(牵头单位:州住建局;责任单位:州招商局、州财政局、州政府国资委、州政务局、恩施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倡导工程质量优质优价。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特别是住宅工程质量,强化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质量通病防治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积极支持建筑业企业创建工程质量优质工程,将创建州级“清江杯”、省级“楚天杯”、国家级“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等奖项作为工程质量目标管理。优先推荐获得创优奖项的建筑业企业申报恩施州清江质量奖,对申报成功的企业给予激励。对获得工程创优奖项的企业主体和从业人员,在信用评价中予以加分。(牵头单位:州住建局;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审计局、恩施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全面落实对建筑业企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额按规定予以退还。建筑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依法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建筑业企业,依法依规延期缴纳。(牵头单位:州税务局;责任单位:州住建局、州财政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审计局、恩施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

(五)加大金融服务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创新金融产品,探索推行建筑业行业“绿色贷”“诚信贷”“合同贷”“纳税信用贷”等形式多样的贷款方式,帮助建筑业多渠道获得融资支持。为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等碳减排领域发放优惠利率贷款,提高对行业信用等级良好的建筑业企业的融资效率,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发放无抵押无担保的纯信用贷款。鼓励各地对金融机构面向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发放纯信用贷款中形成不良贷款的,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支持各地将中小建筑企业纳入应急纾困基金支持范围,帮助中小建筑企业解决短期资金周转困难。对暂时有困难但管理规范、信用良好的建筑业企业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在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公司债券。(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恩施州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州银保监分局、州地方金融局、各金融机构、恩施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

(六)减轻企业资金负担。对建筑业企业全面推行保证保险、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等保证金,加快推行电子保函,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业企业必须以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也不得单一指定保函(保险)的出具单位。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工程预付款应不低于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提高至已完工程价款的85%。(牵头单位:州住建局;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州政府国资委、州政务局、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民银行恩施州中心支行、州银保监分局、州地方金融局、恩施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行施工总承包企业“一市一账户,全市通用,分项目管理”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牵头单位:州人社局;责任单位: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人民银行恩施州中心支行)各地应依法审慎对建筑业企业的基本账户采取保全措施,在企业其他账户有足额存款的情况下,不应冻结其基本账户内存款,严禁超标的查封、冻结。(牵头单位:州人民法院)

(七)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中,主要材料价格约定的风险幅度范围宜控制在±5%以内,风险幅度以内的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风险幅度以外的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牵头单位:州住建局;责任单位: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州政务局、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恩施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健全房地产开发项目风险防范机制,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必须用于相关工程建设,商业银行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不得擅自划扣,归属房地产开发子公司的,母公司不得变相抽调,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牵头单位:州住建局: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恩施州中心支行、州银保监分局、州地方金融局)对已冻结账户,各地依法审慎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采取保全、执行措施,保障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州人民法院;责任单位:州住建局,人民银行恩施州中心支行)

(八)遏制工程款拖欠行为。扎实推进施工过程结算,新发包的施工工期在一年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采用施工过程结算,施工合同中应当约定结算审核期限,超过期限未办理结算的,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无争议部分的工程价款。严格落实双向担保机制,建设单位要求建筑业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建设单位必须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且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履约担保金额;政府采购工程不得要求建筑业企业提交履约担保。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与建筑业企业签订的协议和合同,不得违背企业真实意愿或在约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延长付款期限。强化合同履约行为检查,将施工过程结算、双向担保纳入市场行为检查范围,严肃查处“阴阳合同”行为,杜绝霸王条款、隐性拖欠。(牵头单位:州住建局;责任单位: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恩施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部门对资金来源无法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立项和开工,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予批准新项目开工。(牵头单位:州发改委;责任单位: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恩施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

(九)加强专业人才技能培养。重点支持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中级、高级职称评定申报工作,畅通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中级职称申报绿色通道,指导高级职称申报工作,解决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不足问题。积极开展校企合作,加强技能人才输送,建立技能人才教育基地,开展农民工、专业工种技能培训和技能等级认定,积极开展建筑行业劳动技能竞赛活动,提升专业作业能力。引导具备一定管理能力的专业班组长组建小微专业作业企业。(牵头单位:州人社局;责任单位:州住建局、州教育局、州总工会、恩施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积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强化施工图节能审查源头把关,全面宣贯执行《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应优先使用获得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建材产品,招标人可依法将绿色建材纳入招标评标内容,积极开展以建筑业门窗、墙体保温、建筑业屋面等为重点的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政府投资公共建筑以及保障性住房项目按照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执行。在行政办公用房及业务用房维修改造中,对通风空调、照明、热水等重点用能设施设备同步推进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对绿色低碳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在资质延续、升级换证、信用评价等方面给予免检、优先和信用加分等激励。(牵头单位:州住建局;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市场监管局、恩施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一)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建立与市场需求相匹配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基地,综合考虑市场需求和运距成本,按照“布局合理、各具特色、供给方便、辐射周边”的原则,科学产业布局,有效覆盖周边县市,避免重复投资、产能过剩现象。将装配式建筑相关指标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并优先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对符合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开发项目,在办理规划审批时,其外墙装配式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牵头单位:州住建局;责任单位:州招商局、州自然资源规划局、恩施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来源地址:http://zjw.enshi.gov.cn/zjdc/202404/t20240430_15734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