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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住建局关于印发漳州市车位(车库)销售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08 14:30:15 本文标签:实施细则 漳州市 车位 车库 

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漳州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漳建规〔2024〕3号)有关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车位(车库)的销售及备案等工作,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人民防空法》《物业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漳州市车位(车库)销售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31日


漳州市车位(车库)销售实施细则

一、销售车位的认定

本细则所称车位(含车库,以下统称车位)是指已取得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具备销售条件的车位。

二、车位的销售对象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销售车位的对象为本项目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购房人。

三、车位可购数量

建设单位销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应当首先满足建筑区划内业主需求。具体为:

(一)建筑区划内所有房屋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以下简称“首次登记”)前,购房人每购买一套房屋,可购买的车位不超过2个(非住宅房屋的购房人也可按对应的规划配置比例购买相应数量车位)。

规划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面积等)的比例。

(二)建筑区划内所有房屋完成首次登记后,在扣除按照规划配置比例计算的未销售房屋预留可售车位数量后仍有剩余车位可销售的,建设单位在房地产项目现场、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业主群及当地主流媒体等媒介通告(通告样式见附件)60日后,可向建筑区划内业主出售剩余车位。业主可按房屋不同用途再购买需要的车位,分别为:住宅每套不超过4个(含房屋完成首次登记前已购买车位数量),非住宅不超过按产权面积对应规划配置比例计算车位数量的4倍(含房屋完成首次登记前已购买车位数量)。

剩余车位销售完后,则恢复执行第(一)项的规定进行车位销售。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非车位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购房人已签订了车位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同时解除车位买卖合同。

四、规范人防车位销售

(一)已批准销售(含预售、现售)的人防车位,允许继续销售并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二)根据《人民防空法》和《民法典》相关规定,不再办理人防车位的预售许可(现售备案)。

五、实施期限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实施期间如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与漳州市已出台政策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项目车位销售通告(范本)


附件

项目车位销售通告(范本)

项目全体业主:

本项目于 年 月 日完成项目建筑区划内所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手续,根据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满足本项目业主购买车位的需要,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现就本项目车位销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截止本通告发布之日,本项目共有住宅*套、已销售*套、剩余*套;非住宅**平方米、已销售**平方米、剩余**平方米;可售车位**个,已销售**个,剩余**个。根据规定,需按规划配置比例预留车位**个(其中未销售住宅预留车位**个、非住宅预留车位**个)。

二、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尚未购买车位或购买不足2个(非住宅业主也可按规划配置比例计算可购数量,不足1个按1个计)且有需求的业主,请到(地点)办理车位购买手续。

三、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后(即 年 月 日起),有车位需求的业主可按房屋不同用途再购买车位,分别为:住宅每套不超过4个(含房屋完成首次登记前已购买车位数量)、非住宅不超过按产权面积对应规划配置比例计算车位数量的4倍(含房屋完成首次登记前已购买车位数量)。

四、请符合条件的广大业主抓紧购买。

特此通告。

*****公司

年 月 日


来源地址:http://jsj.zhangzhou.gov.cn/cms/infopublic/publicInfo.shtml?id=830623053165820004&siteId=53041834510768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