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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建局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集中清理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09 18:49:54 本文标签:资质标准 建筑企业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集中清理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3〕122号,以下简称《通知》,详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到位:

一、明确清查对象。按照《通知》要求,我局以4月11日为时间界限,导出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系统上我市净资产、注册建造师等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市级许可建筑业企业资质项(详见附件2),依法责令相应企业进行整改,并向社会公告。对市级或区级住建部门已函请市行政审批局撤回其资质且送达告知到位的企业,各地可不重复清查。

二、规范送达方式。各地住建部门认真梳理本地区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项,应根据我局《关于优化全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责令限期整改程序的通知》(苏建函建〔2022〕442号)规定的送达程序、时限、方式及材料格式等要求,抓紧制作、发放《责令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限为1个月。收集齐全每个企业的《送达方式确认书》(如有)、《授权委托书》(如有)、《送达凭证》、资质不达标凭证(如有)等材料。因无法联系被送达人等其他客观原因无法送达的,应采用公告方式送达。

三、强化清理力度。资质不达标企业在整改期内不得申报资质升级、增项、重组、合并、分立及法人变更等业务的申请,不得以不合格资质承接新的工程。对于整改期满仍未完成整改的企业,注册地住建部门在审核确认的基础上,报我局相关处室(单位)复核,由我局统一致函苏州市行政审批局建议撤回其企业资质;昆山市的相关企业由昆山市住建局致函昆山市行政审批局,同时抄报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本次集中清理期间颁布、推行新资质标准的,按《通知》有关要求办理。

各地住建部门原则上应在6月20日前完成上述工作,形成工作报告(需盖部门公章),填报集中清理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3,需盖部门公章),附报每个清查对象的《送达方式确认书》(如有)、《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如有)、《送达回证》及资质不达标凭证(如有)等材料。以上材料均需扫描成pdf格式,发送我局对应处室(单位)的工作邮箱。

市政资质联系人:祝佳音,联系电话:65113992;

邮箱:szzjcjc@163.com。

非市政资质联系人:姜娇,联系电话:65237809;

邮箱:jzazglc@szzjj.suzhou.gov.cn。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