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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延误引发的造价纠纷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24-06-08 11:50:53 本文标签:工期延误 造价纠纷 

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材料、人员、机械、资金、技术等因素的变化都直接影响工程的质量、安全及工期。工期作为建设项目施工管理中的重要控制指标之一,其变化引起的造价纠纷时有发生,关系到发承包双方的经济利益。

由于工期延误的原因错综复杂,相关责任承担主体的认定较为困难,市造价站通过梳理近期接触的案例,以案释理,我们来看一看该如何处理。

案例简介

某房建工程,业主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承包范围为土建施工图纸中所有内容,总工期300天,合同金额4000万元。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则承包人按延误一天赔偿3万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在建设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工期拖延,实际总工期为458天,较合同工期延误158天。发承包双方在结算工程款时产生争议,发包人以承包人工期延误给其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为由要求承包人赔偿工期延误损失;承包人称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了多处工程变更且发包人未按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造成了工期延误,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发包人违约在先,工期延误情形发生时发包人也曾口头答应承包人工期顺延要求,所以应由发包人自行承担后果。


市造价站认为

工期延误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任何一项或多项工作实际完成日期迟于计划规定的完成日期,从而可能导致整个合同工期延长。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要求顺延工期,并索赔由此造成的损失,但是同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佐证材料。

本工程中,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且施工过程中提出工程变更的事件确已发生,但是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发起工期签证,提出工期索赔,由于承包人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规范的书面申请工期顺延的程序,仅是口头提出要求,所以应当承担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


案例引发思考

在工期索赔中,工期管理作为一项细致而长期的工作,预防往往比事后的补救更为重要。

当发生了非自身原因引起的工期变化时,承包人一定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限向发包人提出工期顺延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做好工期履约相关的书面证据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发包人也应履行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施工条件、按时支付预付款和进度款等,仔细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工期签证或者工期索赔要求,对不符合条件的要求应当在约定时限内书面拒绝,防止发生拖延,从而减少造价纠纷的产生,避免发承双方的经济损失。

文稿来源:市建设工程造价站

来源地址:http://jsj.zhangzhou.gov.cn/cms/html/zzszfhcxjsj/2023-11-08/13832342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