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2019年印发的《清远市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4年5月31日失效。
目前,新《办法》的修订正抓紧进行,修订稿征求意见工作已经完成,相关内容的修改仍需要根据反馈意见作深入的研究和论证。
为确保我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连续性,经研究,决定将《办法》有效期顺延至新《办法》颁布实施前一天。
特此公告。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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