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建设(与交通)局、市质安站,各建设(代建)、施工、监理单位,各保险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闽建建〔2023〕7号)、《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充分发挥保险风险减量功能,现就推行住宅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意义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逐步推广”的原则,探索建立工程质量保险与工程质量管理、工程品质提升、工程质量保修相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进一步夯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施工单位主体责任,有效消除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范化解工程质量风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试点范围
鼓励住宅工程(包括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购买工程质量保险。采用工程质量保险的项目,发包人不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三、基本承保范围和期限
(一)住宅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建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四、投保主体
工程质量保险投保人为建设单位,鼓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投保。
五、风险管理服务
(一)保险公司应当组建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符合资格要求的第三方机构(以上均简称风险管理机构)对保险责任内容实施风险管理。建设单位和保险机构可共同委托同一家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和质量风险管理。
(二)风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险责任内容实施检查。每次检查后及时出具书面检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缺陷问题及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工程参建各方应当提供便利条件,配合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风险管理工作开展。
六、理赔服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便捷的理赔流程,及时受理理赔申请,组织现场勘查和维修。保险机构对工程质量保险约定的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负有先行赔偿义务。对于影响基本生活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申请,保险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索赔申请后,先行组织人员进行维修。
七、工作要求
请各区建设局高度重视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程质量保险宣传力度,增强建筑市场保险意识,积极引导住宅工程相关参建单位购买工程质量保险,主动推动工程质量保险落地实施。
厦门市建设局
2023年12月29日
来源地址:http://js.xm.gov.cn/xxgk/zxwj/202312/t20231229_280752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