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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预拌混凝土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10 06:41:51 本文标签:青海省 质量检测 预拌混凝土 

青建工〔2023〕215号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和省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预拌混凝土工作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行为和市场秩序,决定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预拌混凝土工作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及内容

(一)建设单位

1.将检测业务通过施工单位委托给检测机构,检测合同的签署单位是建设单位,付款单位是施工单位;或将检测业务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超资质范围的检测机构。

2.工程项目(含未批先建项目)不签订书面合同委托检测业务,委托检测业务时减少检测抽样数量、压缩合理检测时间;将同一单位工程的同一类别的检测项目委托多家检测。

3.未履行见证取样送样职责或未委托监理履行见证取样送样职责。

4.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5.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

(二)施工单位

1.伪冒检测机构编造虚假检测报告。

2.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未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制样并送检。

3.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规委托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材生产厂家等代为制作样品。

(三)监理单位

1.未认真履行见证取样送样制度,未按标准要求见证取样,检测样品不采用性标识,弄虚作假。

2.对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发现违规委托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材生产厂家等代为制作样品行为,不及时上报制止的。

(四)检测机构

1.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2.调换检测样品进行检测,或未经检测直接出具检测报告,或篡改、伪造检测数据。

3.档案资料管理混乱,检测数据无法溯源;检测报告未按年度统一编号,未按规定年限留存。

4.检测机构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方法进行检测出具报告。

5.未建立检测试样留样制度,未按规定留置试样并标识。

6.检测能力、人员配备、仪器设备、场所环境和管理体系等,未达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相关规定要求,或存在不满足所开展试验检测项目标准要求情况。检测分支机构(分场所)违规从事检测活动;检测人员、仪器设备的配备与完成的检测工作量明显不相符。

7.未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且未按规定上报。

8.未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未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

(五)预拌混凝土

1.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情况。

2.原材料质量控制情况。

3.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情况。

4.预拌混凝土质量检查和追溯制度建立情况。

5.预拌混凝土数字化应用情况。

二、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8月10日至8月25日)。各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及相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按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对本机构资质情况、管理情况和检测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二)监督检查阶段(8月25日至9月15日)。各市(州)要安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及相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处理,于9月15日前将检查开展情况报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巡查抽查阶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结合下半年“双随机”检查工作适时组成督导组,对各市(州)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随机抽检当地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并将有关情况进行全省通报。

三、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工程质量检测和预拌混凝土行业有关问题对工程质量的极端危害性和破坏力,以及全面开展专项检查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加强工作领导,严格履行属地监管职责,高质量开展工作。

(二)坚持高压严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对社会反映较多、市场行为不规范,特别是发现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测机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同时,综合运用信用惩戒、行政处罚等手段,在行业中形成震慑作用,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和检测机构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不定期开展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预拌混凝土动态检查,促进全省建设工程检测和预拌混凝土质量水平整体提升。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