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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滨州全市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变更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10 23:20:29 本文标签:建筑工程 滨州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沾化区、惠民县、无棣县、博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经济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北海新区建设局,局属有关科室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落实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规范人员变更条件及流程,提高现场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市场行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就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变更的条件及登记流程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滨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适用人员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如工程项目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则适用人员还包括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的勘察、设计及监理负责人。

三、初始信息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联合体单位组成的机构需由各联合体单位共同授权)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直接发包登记工程)的各项目负责人信息由招投标监督机构通报勘察、设计、监理、质量、安全等监督管理单位;其他工程的各项目负责人信息,以及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的勘察、设计及监理负责人信息,由建设单位报送勘察、设计、监理、质量、安全等监督管理单位。

四、变更情形

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自项目中标之日起(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工程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项目负责人(含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的勘察、设计及监理负责人),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可进行变更,并予以登记;施工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按登记流程要求予以变更项目负责人:

(一)建设单位与某方责任主体单位已解除合同的;

(二)项目负责人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五、登记流程

(一)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工程项目责任主体应当于项目负责人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报负责项目监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登记时企业应提供变更情况说明、建设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确认的变更审批表、符合上述必须变更情况的佐证材料;新上岗的项目负责人应提供原单位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如有)、新单位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执业资格证书、项目负责人授权书、项目责任人工程质量终身承诺书,且执业资格等级和业绩等相关条件不得低于原项目负责人。

(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监理项目负责人(含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的勘察、设计及监理负责人),按照行业由各行业管理单位实施变更登记;行业管理单位登记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由政务协同系统通报各监督管理单位;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在收到变更信息后,按规定及时对被变更项目负责人投标予以限制,并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通报。

六、工作要求

(一)明确分工,夯实责任。各县(市、区)要结合各自实际,明确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变更工作工作分工。明确现场监管责任、变更登记责任及具体实施工作流程,各责任科室单位要加强信息共享和配合联动,建立完善闭环管理工作体系。要加强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位。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局各相关科室单位要加强对建筑工程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变更的宣传,指导项目参建各方按要求实施变更,切实为工程顺利建设提供保障服务。要按照变更信息加强对工程现场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有序。

附件:滨州市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变更登记表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29日

滨州市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变更登记表.pdf

来源地址:http://js.binzhou.gov.cn/art/2023/11/29/art_120640_103087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