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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住建局关于开展2024年全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10 07:15:17 本文标签:泸州市 全市 房屋 安全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为持续加强全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监督管理,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建行规〔2022〕7号)文件要求,现就开展2024年全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专项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2023年专项检查中符合要求的11家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详见附件1)。

(二)其他纳入各区县监管的鉴定机构。

二、检查重点

(一)警示教育。各鉴定机构应定期组织开展相关警示教育,加强行业职责、道德操守方面的素质提升,严禁经济利益至上,随意迎合委托人意愿、肆意践踏安全红线,杜绝粗制滥造、弄虚作假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行为,并形成相关印证资料备查。

(二)自查自纠。各鉴定机构对已出具的鉴定报告进行自查,尤其是涉及用于替代竣工验收资料的安全证明类报告、涉及加层改建类的报告、只鉴定局部却对整幢房屋出具安全证明的报告、2022年7月13日《关于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施行后安全性鉴定未同时开展抗震鉴定的报告等。要对是否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程序要求、鉴定规范标准要求等结合制度建设情况、鉴定能力情况、资料管理情况、仪器设备情况、鉴定报告质量情况、纳入信用监管情况等,开展举一反三式的自查自纠工作,并形成自查自纠相关印证资料、自查自纠报告等备查。

(三)基本要求。鉴定机构的办公场地、资质、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备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涂改、租借、非法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单位资质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执业资质证书等行为;鉴定机构是否执行我省工程设计和检测行业的相关管理规定,纳入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监管情况;是否与合作单位(仅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机构应与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合作;仅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应与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机构合作)签订房屋安全鉴定合作协议或类似文书,合作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四)制度建设情况。是否建立鉴定流程、鉴定人员管理、档案管理、仪器设备管理等鉴定相关制度;是否建立及时报告制度,鉴定结论为C(Csu)、D(Dsu)级具有安全隐患的房屋,鉴定机构应第一时间将鉴定报告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委托人,并报告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五)人员管理情况。鉴定人员是否具有培训、授权资料;鉴定人员是否具有职称证书(注册人员具有执业资格证书)、社保证明、劳动合同;鉴定人员是否执行我省工程设计和检测行业的相关管理规定,纳入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监管。

(六)仪器设备管理情况。仪器设备校准、维护等是否符合标准要求;仪器设备是否建立出入库台账;仪器设备是否独立区域存放。

(七)鉴定报告质量情况。每家鉴定机构原则上抽查不少于3个鉴定项目(鉴定报告不少于3份),少于3个鉴定项目的应全数检查,可邀请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专家组中的房屋安全鉴定行业专家参与检查。鉴定报告抽查内容包括:鉴定报告房屋概况;鉴定报告格式及完整性;是否按规定在鉴定报告上签字盖章;鉴定报告是否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和标准,逻辑分析是否全面,鉴定结论的依据是否充分;鉴定报告现场检查检测的原始记录和计算文件是否齐全;是否同时开展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是否存在鉴定报告涉及超出检测、设计资质范围的行为;其他方面。

(八)档案管理情况。鉴定报告是否及时归档,是否按年度连续编号;档案资料是否管理混乱;档案资料是否建立借阅台账;档案资料是否独立区域存放;档案资料保存年限是否满足要求。

(九)鉴定合同情况

是否签订鉴定合同或类似文书;鉴定委托人是否为产权人,若是第三方委托鉴定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提前确定房屋等级评定、鉴定结论的情况。

(十)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情况。是否对本区域内执业的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信用监管;是否督促本区域内开展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及时报送鉴定结论为C(Csu)、D(Dsu)级的危险房屋信息;是否建立危险房屋台账并录入房屋质量安全监管平台系统;是否及时督促行业用房管理部门、属地乡镇街道和产权人(使用人)对危险房屋落实管控和工程治理措施;是否对2023年专项检查结果进行运用,是否对纳入重点监管的3家鉴定机构采取相应措施加强监管,是否对2家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半年内不宜采用作为房屋安全管理及危险房屋管理依据要求做限制或采取相应措施加强监管确保鉴定报告质量。

三、专项检查

(一)检查方式。以企业自查、区县检查、市级督导检查的方式,结合2024年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等工作,对鉴定机构按照检查重点内容开展专项检查。

(二)企业自查自纠(2024年5月10日前)。各鉴定机构要对照检查重点内容和“2024年泸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专项检查表”,举一反三,逐项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纠正,确保鉴定结果的真实性、科学性、准确性、公正性。

(三)区县检查(2024年5月31日前)。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要督促本区域内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完成警示教育、自查自纠工作,并于2024年5月10日前将警示教育印证资料、自查自纠报告汇总至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及时整改到位。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已纳入本区县监管的鉴定机构进行统计,于2024年5月31日前将鉴定机构信息(附件2)汇总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已纳入市、区县监管的鉴定机构在辖区内所开展房屋安全鉴定项目的抽查,要严格对照检查重点,逐项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督促立即整改到位,要强化信用约束,对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危险房屋要及时督促行业用房管理部门、属地乡镇街道和产权人(使用人)及时管控到位。于2024年5月31日前完成,并将检查情况汇总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系人:余凌;联系电话:17743272270;QQ:781729443)

(四)市级检查(2024年7月10日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对已纳入监管的鉴定机构进行全覆盖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督促及时整改到位,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并向社会公布;对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管理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对履职不到位的发警示提醒函或通报、惩戒,并纳入对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的安全考核内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监管,规范行为。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加强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监督管理,要明确部门、落实专人管理,确保履职到位。健全房屋安全鉴定市场机制,加强行业自律,规范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严厉打击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我市将充分运用检查结果,动态发布经检查符合《指导意见》要求并纳入监管的鉴定机构名单。未纳入市、区县监管的鉴定机构所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不宜作为房屋安全管理的技术依据,要确保鉴定结果的真实性、科学性、准确性、公正性,为房屋安全使用和危房整治提供有力保障。

(二)筑牢底线,防范风险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增强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真正从思想上始终绷紧安全这根弦,有力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要对鉴定人员未到现场开展鉴定、未按规范要求对房屋现状进行检测检查、以局部鉴定结论代替整栋房屋安全鉴定结论等行为要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立即整改到位,对危险房屋要督促及时管控到位,并采取工程措施彻底消除隐患,严防房屋垮塌造成人员伤亡。

(三)严格检查,曝光惩戒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严格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全覆盖、零容忍”抓实抓细专项检查工作,组织专项检查组对纳入监管的鉴定机构进行全覆盖检查,严格按照检查内容逐项开展检查。对违规情节较轻的,采取整改、约谈、信用扣分等方式方法进行处理;对存在转包、挂靠、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改正,纳入重点监控名单,并依法依规予以“通报曝光、移送处罚、提级督办、限制执业”。各鉴定机构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整改情况经复核后向社会公布,作为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人择优选择的依据。

(四)严肃纪律,认真检查

检查组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市委市政府十二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严格工作纪律,依法依规开展检查,不得隐瞒、歪曲事实,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按程序依法依规予以闭环管理。

附件:1.2023年专项检查中符合要求的11家房屋安全定机构名单

2.区县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息表

3.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情况督查检查表

4.2024年泸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专项检查表

附件1、2、3、4.doc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23日

来源地址:http://zjj.luzhou.gov.cn/xwzx/tzgg/wjtz/content_1026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