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建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宁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核查工作方案》已经我局研究同意,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核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行业安全生产风险,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2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制定本方案。
一、核查范围
(一)我局核发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证书。
(二)我局核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核查具体要求
(一)关于“安管人员”证书
强化“安管人员”证书事项审查。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7号)“第六条 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第十一条 ‘安管人员’变更受聘企业的,应当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新聘用企业到考核机关申请办理证书变更手续。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等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办理“安管人员”证书考核发证、延期、变更等业务时,由我局运用信息化手段核验“安管人员”社保缴纳情况,核验申报人员在申报当月或上个月在现工作单位的社保关系。
(二)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1.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事项审查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等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初次申请、变更、延期、重新核定等事项时,由我局运用信息化手段核验企业报件申请所涉及的“安管人员”社保缴纳情况,核验企业申请中涉及“安管人员”在申报当月或上个月在现工作单位的社保关系。
2.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经核查发现企业安管人员配备已不满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按规定处置。
三、强化日常监管
(一)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时,应当明确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企业“三类人员”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核验相关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
(二)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配合做好常态化核查工作,确保辖区内施工企业安管人员配备到位,进一步夯实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基层基础。
来源地址:http://zjj.ningde.gov.cn/xxgkzl/zc/qtzdgkwj/202312/t20231225_189840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