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
4月27日,景德镇市发生一起自建房倒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决杜绝此类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既有房屋安全监管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落实责任
各地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和重要论述精神,坚决落实省委、市委安全生产工作各项部署,按照《城市危险房屋规定》(原建设部129号部令)要求,切实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既有房屋的安全监管责任,高度重视城市既有房屋安全管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压实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的房屋安全主体责任,对城市既有房屋排查整治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通过专项排查整治,确保排查无死角,整治无遗漏,坚决杜绝房屋垮塌事故发生。
二、全面排查,进一步摸清底数
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社会技术力量参与”的原则,采取“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自查,街道(乡镇)排查,县(市、区)核查,行业监督指导”的方式,开展拉网式、地毯式全面排查,逐栋采集信息,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对城市既有房屋的安全等级做出初步判定,完善城市既有房屋危房档案。
三、加大整治力度,全面消除安全隐患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城市既有危险房屋的整治力度,对已鉴定的危房,各地住建部门应按《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要求向房屋安全责任人下达书面监督整改通知。危险房屋所在的街道、社区应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履行主体责任,按照鉴定结果采取整治措施。D级危房应按要求立即拆除,消除隐患,一时难以拆除的要清空危房中的人员,设立警示标志和围挡,确保人员安全。C级危房采取工程措施加固排险后观察使用。危险房屋的要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治一栋,销号一栋。
四、加强维护检查,进一步强化长效机制
街道(乡镇)要落实属地责任,发挥社区、物业的前哨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机制,发现隐患立即督促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及时整改消除隐患。各地住建部门要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落实责任,督促指导安全责任人做好日常维护检修、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按规定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和维修加固、及时报告安全隐患;要按照市住建局九住建办字〔2021〕45号文件要求,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将本地危险房屋排查整治工作情况报市住建局。
联系人:管俊 电话:13979258856
2023年5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