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就要缴纳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你应该了解的相关知识!
1.什么是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答: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2.房屋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
答:房屋共用部位(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内业主或者单幢房屋内业主及与之相连的非房屋业主有共有的部位)
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房屋业主或者房屋业主及有关非房屋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
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3.什么时候交维修资金?
答: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4.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答:(1)开发建设单位在2012年11月6日之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交款金额=商品房售房款总额×交款比例
(2)开发建设单位在2012年11月6日之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交款金额=房屋建筑面积×交款比例
5.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怎么交?
答:(1)包头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在市五区的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的180多个营业网点开通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业务,业主从房地产开发企业领取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选择就近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银行营业网点窗口自行交存维修资金。
(2)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包头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关注公众号,进入“个人业务入口”即可登录到维修在线交费平台。完成个人认证,绑定房屋信息后,跳转到维修资金交费页面中,进行支付交存。
6.哪些费用不得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答:(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热、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房屋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房屋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7.维修资金的分摊方式是什么?
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 165 号)第二十条规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8.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怎么办?
答: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 165 号),第十七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 30%的,应当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经出售但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补建。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
作者:包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来源地址:http://zfhcxjsj.baotou.gov.cn/zjdt/25021340.j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