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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住建局关于印发《漳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09 01:13:43 本文标签:城乡建设 档案管理 漳州市 建设局 住房 

各县(区)住建局、开发区(投资区)建设局:

为加强我市城建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福建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漳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8日

漳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提高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建设、管理中的作用,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参照国内其他地市经验做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漳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实物等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及相关材料。

第四条 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统一标准、信息共享、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方便社会公众的查询利用。

第五条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城建档案事业纳入住建工作规划,保障城建档案工作适应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

第六条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辖区内城建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管理工作。

漳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具体负责主城区(芗城区、龙文区)城建档案日常管理工作,并指导各县(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开展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岗位职责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做好建设工程文件的收集、整理、保管等工作,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将建设工程文件整理形成建设工程档案,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

第八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模式,保证建设工程电子档案管理的施行,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九条 城建档案从业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按规定取得上岗资格,并接受档案管理机构定期开展的岗位培训及保密教育。

第十条 从事城建档案工作的档案服务机构应依法取得福建省国家保密管理部门授予的“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证书”(档案数字化类)和福建省、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档案服务机构备案证书》。提供城建档案数字化加工服务前,应与服务需求方签订《安全保密协议》,并报送保密行政主管部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备查。

第三章 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十一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接收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范围包括: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园林建设工程;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接收的建设工程。

第十二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对工程文件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并按本办法的要求对建设单位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进行联合验收。

第十三条 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停建、缓建建设工程的档案,可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四条 每项建设工程应编制一套电子档案,随纸质档案一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电子档案签署了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的,可不移交相应纸质档案。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文件应随工程建设进度同步形成,不得事后补编,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文件的归档范围应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2019)及当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有关要求。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17)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并编制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测量成果电子文件应满足漳州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入库要求。

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根据地下管线数据验审工作需要,适时组织管线数据成果现场复核。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应纳入联合竣工验收环节,与其他联合验收事项同时受理、集中实施、统一验收、限时办结。

建设工程档案属于重点建设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重点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竣工联合验收时,应同时将工程文件主审要件(含工程纸质文件、工程电子文件等)提交审核。审核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审核,及时提出验收意见。

第二十二条 未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征集、接收城乡古旧地图、城乡老旧照片、古建筑、古村落、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重建及修复工程、风貌建筑物和构筑物等珍贵实物档案以及其他历史城乡建设档案。

第四章 城建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四条 城建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城建档案馆库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并满足防火、防盗、防潮、防水、防日光及紫外线、防尘、防污染、防有害生物等要求。

第二十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采用数字化信息管理技术和设备,整合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建立城建档案信息网络,实现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同步接收。

第二十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通过多介质备份、异地备份等方式对城建档案信息数据进行容灾备份。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可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申请利用已开放的工程档案资料。不动产物权人持有相关物权证明和身份证明,可申请利用其物权范围内的工程档案资料。

第二十九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无偿向社会公众提供必要的查阅、复制等服务。

利用城市建设档案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档案利用的管理规定,不得损毁、窃取、涂改、伪造、丢失档案或者擅自复制、公布未开放的档案,不得泄露档案秘密。

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档案秘密造成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三十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开发利用,应根据《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36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漳政综〔2007〕135号)等有关规定实施。

第五章 附 责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地址:http://jsj.zhangzhou.gov.cn/cms/infopublic/publicInfo.shtml?id=830607928161060004&siteId=53041834510768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