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呼伦贝尔住建局深入开展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累计排查企业7571家,发现风险隐患5546处,截至目前均已整改完成。现梳理公布5起我市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警示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举一反三,以案为鉴,督促引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引以为戒,严格自律,依法落实主体责任,严守安全红线,共同守护燃气安全。
案例一、海拉尔区查处某公司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
2023年8月,海拉尔区检查发现,某公司存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经查:2023年1月至2023年8月期间,该公司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周边旗县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购进瓶装燃气后在海拉尔区进行销售,购进瓶装燃气金额共计13万余元。
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海拉尔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牙克石市查处某施工单位因操作不当造成燃气管道破坏案
2023年9月,某施工单位在牙克石市老城区热网改造工程施工时将根森三期小区内燃气管网挖断。经查,该公司施工时,因施工不当挖坏燃气管网,对燃气管道造成损坏,造成该小区部分管道居民用户无法正常供气。
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之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牙克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恢复原状,并做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鄂伦春自治旗查处某液化气站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案
2023年12月,鄂伦春自治旗执法人员对某液化燃气站安全检查,检查时发现某液化气站经营许可证齐全,当日出站瓶装燃气没有按规定粘贴警示标签、充装标签。
该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瓶装燃气经营者在气瓶充装、瓶装燃气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三)对出站的燃气气瓶进行复检,复检合格的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充装标签,并发放安全使用说明。没有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或者标签不清晰、不规范的气瓶不得出站;属于出站的液化气瓶未粘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的违法行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瓶装燃气经营者在瓶装燃气经营、燃气气瓶充装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出站瓶装燃气没有警示标签、充装标签或者标签不清晰、不规范的。”鄂伦春自治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恢复原状,并做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满洲里市查处某公司未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案
2021年12月,呼伦贝尔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关于全市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工作中发现,满洲里某公司存在未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经查,该公司行政主管、工作人员承认了该违法事实。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满洲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阿荣旗查处某液化气服务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
2024年1月,阿荣旗住建局检查发现某瓶装液化气服务点存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经调查,该液化气服务点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于2015-2024年违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阿荣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拟对其做出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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