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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住建局关于送达《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6-08 12:44:45 本文标签:行政许可 宿迁市 决定书 送达 

江苏永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因你公司的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净资产和注册建造师数量不满足专业承包叁级资质标准要求,本机关于2023年5月5日通过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发布我市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市级行政许可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通知》并向你公司下发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整改。

本机关于2024年1月10日,以公告送达方式向你公司送达《撤回行政许可告知书》(宿建撤告字〔2023〕16号),你公司在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宿建撤决字〔2023〕16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书(宿建撤决字〔2023〕16号)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2月22日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行政许可告知书

宿建撤决字〔2023〕16号

江苏永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因你公司的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净资产和注册建造师数量不满足专业承包叁级资质标准要求,本机关于2023年5月5日通过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发布我市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市级行政许可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通知》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未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本机关于2024年1月10日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了《撤回行政许可告知书》。你公司在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回你公司的资质。撤回你公司的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你公司的纸质证书同时作废。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正、副本到市建筑工程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地址:宿迁市宿城区洪泽湖路793号建设大厦五楼517室,电话:84387389)。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宿迁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2月22日

来源地址:http://zjj.suqian.gov.cn/szjj/tzgg/202402/144017595f96431a8aab101a4ee3c65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