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资讯

赤峰市住建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发布日期:2024-06-09 21:21:19 本文标签:城乡建设 赤峰市 建设局 委托书 住房 

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人: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杨猛

住所:内蒙古赤峰市新城区玉龙大街62号市住建局9楼

受委托人:赤峰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赵光华

住所:内蒙古赤峰市新城区玉龙大街62号市住建局5楼

为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赤峰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中心按下列要求行使相关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事项

在赤峰市行政区域内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事项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确定的委托人行政执法职权中的以下事项: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检查权:

指导监督全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和质量检测工作;负责赤峰市人民政府明确管理权限为市级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人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人在委托事项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人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人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追究,直至解除执法委托。

3.组织受委托人单位中的执法人员参加赤峰市司法局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人责任

1.在委托事项和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2.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

3.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4.主动接受委托人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参与和配合委托人的行政执法工作。

5.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的实施办法和制度。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5年。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

来源地址:http://zjj.chifeng.gov.cn/zwgk/tzgg/202312/t20231214_22109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