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抓紧制定《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配套政策的要求,1月26日下午,市住建局召开了各区(县、市)《非国有历史建筑维护修缮补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起草工作座谈会。市房屋安全和物业管理中心、11个区(县、市)和开发园区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相关负责人员出席了会议。
据了解,截至2024年初,我市公布的历史建筑共有1309处,其中国有产权性质的历史建筑317处,占比约24.2%;集体产权243处,占比18.5%;个人产权527处,占比40.3%;混合产权等222处,占比17%。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范非国有历史建筑的修缮补助管理,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规范,由各区(县、市)结合实际,自行拟定《非国有历史建筑维护修缮补助办法》。
在会上,区(县、市)对各自拟定的初稿进行了说明,并结合《办法》交流了属地自己的思考与做法,如北仑区介绍了历史建筑领域“保险+服务”的方式,规定北仑的历史建筑保险费用中留有一定额度用于一般性修缮。会议对非国有历史建筑维护修缮的补助资金、条件、标准、流程等条款进行了重点讨论。
会议最后要求,各区(县、市)要争取早日正式出台《非国有历史建筑维护修缮补助办法》,与修订后的《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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