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建管字〔2023〕21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在建工程项目质量安全风险
分类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我市房屋市政工程综合风险分类管控,我局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柳州市在建工程项目质量安全风险分类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24日
柳州市在建工程项目质量安全风险
分类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我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分类管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及《2023年广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理念,强化质量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创新质量安全管理模式,在全市建设领域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全面排查辨识评估质量安全生产风险,落实风险管控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重大质量安全生产风险,实施风险点标准化管控,利用信息管理,对质量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运行情况,实施动态精准监管,提升企业质量安全水平,切实解决想不到、管不到、治不到的问题,有效防范和减少质量安全一般事故,坚决遏制质量安全较大事故,全力杜绝质量安全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主要目标
突出以有效遏制各类事故为目标,按照关口前移、风险导向、源头治理、精准监管、科学预防、持续改进的要求,坚持以标准先行、分级实施、整体推进为原则,全面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质量安全分级管控机制措施更加精准有效,企业质量安全水平显著提高,事故防范和安全管理能力明显提升。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柳州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各县区可以参照执行。
四、分级分类标准
工程项目根据项目类型、结构安全、施工安全危险性、企业现场管理水平等风险因素进行分级分类,建立差异化现场质量安全监督体系。
(一)分类标准
根据建筑工地规模、危大工程实施情况及施工进度,将工地分为红、橙、黄、蓝四类,实行差别化、动态化管理,突出重点、提升效能。
红类项目:处于基础、主体施工阶段的房屋建筑、市政桥梁、轨道交通施工总承包工程(包含盾构施工阶段),规模以上道路市政工程,存在超危大工程的幕墙、装饰装修、钢结构、消防、机电等专业承包工程。
橙类项目:主体封顶进入二次结构施工的房屋建筑工程,桥梁主体施工完成进入桥面铺装及附属工程施工的桥梁市政工程,规模以下道路市政工程,盾构接收完成进入附属施工的轨道交通工程,不存在超危大工程的幕墙、装饰装修、钢结构、消防、机电等专业承包工程。
黄类项目:处于工程初步准备或收尾阶段的房屋、市政、轨道交通以及各类专业承包工程。
蓝类项目:已完工但未提交完工手续的项目。
(二)分级标准
1.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受监的市级建设工程项目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抽查及监管工作,对红、橙类项目重点监管,加大监督频次。
2.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所有受监项目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抽查及监管工作,对红、橙类项目重点监管,加大监督频次。同时,要强化对属地镇(街道)履职能力的行业指导和技术支持。
3.各县区、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备专业力量,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开展对辖区内所有受监项目的巡查巡检工作,主要侧重于工地现场的显见性安全隐患和文明施工巡查巡检,并对黄、蓝类项目重点检查,加大监督频次,检查认定的问题隐患应负责督促整改闭合。
(三)风险等级评定
全市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综合风险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个等级。
1.高风险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原则上确定为高风险项目:
(1)采用盾构、矿山法、顶管法等工艺的市政和地铁隧道工程。
(2)基坑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米。
(3)同时存在3个及以上超危大工程。
(4)存在1个及以上一级风险。
(5)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工程项目部管理体系不健全,关键岗位人员不能到岗履职,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能有效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管控。
(6)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地下管线复杂或毗邻危旧房、城市主干道、人员密集的建筑和公共空间。
2.中风险
不符合高风险和低风险等级的项目评定为中风险。
3.低风险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原则上确定为低风险项目:
(1)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
(2)基坑开挖深度小于3米。
(3)无在施工的危大工程。
(4)不存在一、二级风险。
(5)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工程项目部管理体系健全,人员配备齐全,在岗履职尽责,施工现场管理及质量安全管控规范到位。
(6)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简单且未毗邻危旧房、城市主干道、人员密集建筑和公共空间。
(四)差异化监管机制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风险等级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开展相应频次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危大工程实施管控情况、关键施工节点施工情况以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情况进行检查。
1.高风险项目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每月不少于1次。
2.中风险项目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每2个月不少于1次。
3.低风险项目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1次。
(五)风险等级动态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风险等级实行动态管理:
1.工程建设期间发生突发事件或无人员死亡事故的,该工程项目风险等级应动态提升一级,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按照升级后的工程项目风险等级调整监督检查计划,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升级后三个月后可根据整改情况进行降级。
2.工程建设期间发生一起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该工程项目风险等级直接升级为“高风险”,同时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升级后三个月后可根据整改情况进行降级。
3.施工环境或形象进度发生变化,如深基坑、高支模等超危大工程开工或结束,周边环境发生变化,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影响交付等,该工程项目风险等级应进行动态调整。
4.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较好的项目风险等级可降低一级,对施工现场存在较大质量安全隐患的项目风险等级应提升一级。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合理分配监管力量,完善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体系。
(二)分级分类,严格执法。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梳理本级重点监管对象,根据项目分类特点,以日常检查为主,适时安排随机抽查、联合检查,严格执法,切实推进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三)动态监管,形成合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建立本级项目分类台账,动态调整监管级别,实施差异化管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来源地址:http://zjj.liuzhou.gov.cn/zjw_xwzx/zjw_gzdt/t19700101_338107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