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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鄂尔多斯加强2023年冬季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4-06-08 00:11:26 本文标签:鄂尔多斯 安全管理 管理工 

为切实做好冬季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恶劣天气对房屋安全的危害,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居住安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冬季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二、房屋安全责任人及属地主管部门应对其管理的房屋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检查重点为教育、体育、医疗、娱乐、文化、商业等公共场所的房屋,特别是轻型钢结构及其它简易结构用房要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鉴定为C级的局部危险房屋,要及时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解除安全隐患;对鉴定为D级的整栋危险房屋,该停用的立即停用,该拆除的坚决拆除,切实做到认真、细致、不留死角。

三、房屋安全责任人要积极做好应对恶劣天气的准备,及时清理屋面积雪,防止积雪超载发生塌房事故。

四、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所有权人,应按照国家对异产毗连房屋的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

五、房屋安全责任人对其管理的房屋有险不查,损坏不修,以及经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解危措施造成事故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或行政责任。

六、房屋安全责任人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疑似危险房屋,应及时上报所属乡镇或街道登记备案。如需确认危险房屋等级的,可向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七、为扎实推动全市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现向社会公布自建房安全隐患投诉举报电话(详见附件),希望广大群众充分发挥监督举报力量,积极举报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或隐患整改不到位等问题。

特此通告。

来源地址:http://zjj.ordos.gov.cn/tzgg_123503/202311/t20231124_35330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