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相关单位:
为了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规范化管理,根据《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停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有关事宜的通知》(黔财非税〔2017〕48号)(以下称《通知》)的工作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通知》第四条第一款关于“2024年2月底前完成预缴基金专户的核销工作”规定并结合财政局工作要求,我局将于2023年11月30将2017年1-4月征收返还结余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上缴市级财政并核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户。
二、根据《通知》第四条第二款“2024年1月1日起,原则上不再开展返还结算”的工作规定,我局将于2024年1月1日起不再开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返还结算工作。
(联系人:丁黎;联系电话:0851-28217021)
黔财非税〔2017〕48号-关于停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有关事宜的通知.pdf
来源地址:http://zjj.zunyi.gov.cn/jsdt/tzgs/202311/t20231129_831567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