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1月21日起,《荆门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正式实施。中心城区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被征收人自愿选择产权调换,且就地或就近无政府投资建设安置房的适用本办法。
房票是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购买安置房屋的资金凭证。房票安置是指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人按照产权调换政策比照原地或就近建设安置房,将应安置面积房屋 (虚拟安置房 )按照市场评估价款,连同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被征收人的相关补偿、奖励等金额,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持房票在安置房源清单中选购商品住房用于房屋征收安置,以房票抵付购房款的行为。
《办法》规定,对自愿选择房票安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综合计算房票票面金额。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根据签订的协议,确认和签署房票文本。房屋征收部门在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交出原房屋钥匙、土地和房屋权利证书并经验收确认后,向被征收人出具房票。被征收人或房票使用人在房票安置房源清单中自主选择商品住房,持房票、征收补偿协议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用房票资金支付购房款,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或房票使用人自行承担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后尚有余额的,被征收人可向征收人申请余额兑付。
《办法》同时规定,房票仅限被征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购买商品住房及配套的储藏室、车库(位)使用。用房票支付购房款的资金,不得低于房票总金额的75%。被征收人持房票为本人购买商品住房,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房票票面金额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买成交价格超过房票票面金额的部分,对超额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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