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推进我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促进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1〕01号),现就加强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规范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金华市范围内拟申报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建筑业施工总承包企业。
二、申报条件:符合《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第四条相关要求的工程项目。
三、申报期限: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后,应根据工程项目情况及建筑业新技术应用条件及时制定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创建方案,并在基础工程施工完成前或开工后3个月之内向我局提交立项申请,已进入主体施工或开工时间超过3个月以上的原则上不予受理。每年立项申请截止日期为11月30日。
四、申报材料:按照《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要求申报。
五、申报流程:我局收到企业立项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工程项目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创建方案及实施情况进行核查。核查通过后经局分管领导审定报省建设厅科技委办公室。
六、监督管理:已立项的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应当严格按照审批后的示范工程创建方案实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我局对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实施情况适时进行抽查,检查中发现未按创建方案实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或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建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予以取消立项。
七、示范工程验收申报:示范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60天内向我局提交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申请,经我局初审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规定程序组织验收。通过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的项目优先推荐各类优质工程奖评选。
附件:附件1: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wps
附件5:浙江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实施和管理要点.wps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19日
来源地址:http://jsj.jinhua.gov.cn/art/2024/3/22/art_1229168711_41431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