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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发布日期:2024-06-09 18:21:21 本文标签:城市建设 档案管理 管理办法 

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验收、移交、接收、保管、利用等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的统一管理工作,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并委托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县(市、区)应定期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城建档案目录,并接受市城建档案馆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逐步增加对城建档案事业的投入,保证城建档案事业与城市建设发展相适应。

建设系统各企业、事业单位都应重视城建档案工作,把城建档案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计划,与城市建设事业同步发展。

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城建档案馆主要接收和管理以下档案: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9、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工程,以及城市综合管廊、管沟工程等。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勘测、设计、施工、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计划统计、科研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归档的其他城市建设档案。

第六条 对列入市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施工许可证时,应当领取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印发的《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告知书》。城建档案馆应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第七条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项目的责任主体,对建设工程档案编制、形成、验收、移交等工作负总责,同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对其编制形成的工程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可用性负终身责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负责向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停建、缓建的建设项目工程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建设单位被撤销的建设项目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构或者当地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八条报送、移交城建档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档案应为原件,依照有关规定允许报送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复制件应当注明原件的保存处,并且加盖原件保存单位印章。

(二)档案内容真实、完整、有效、可用。竣工图与工程实体相符,图样清晰,签章手续完备。

(三)移交建设工程档案时,应当同步移交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声像档案。建设工程归档文件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

(四)电子档案的内容应与纸质档案一致。声像档案应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过程的实际情况,并随工程进度同步形成,不得事后修整、编造、篡改,重点工程应当有专题片。

(五)采用建筑信息化模型(BIM)技术的建设工程项目,BIM技术资料应当与工程档案一并收集移交归档。

(六)档案的整理编制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档案装具符合国家标准。

(七)符合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城建档案馆应当对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窗口提出联合验收申请,城建档案馆按照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备案前,应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工程决算、备案审批等后期归档文件资料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移交。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分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竣工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原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十三条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单位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具有保存价值的,自形成之日起本单位保管使用3至5年后,应当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需要选择接收。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第十四条 城建档案馆应当有计划地征集、接收城市古建筑、古村落、历史文化街区重建及修复工程、风貌建筑物、道路桥梁、重大工程建设等珍贵史料、影像档案以及其他历史城建档案。

第十五条重点建设工程的档案工作,还应当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库房建设应当符合档案馆建设标准和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配备防火、防盗、防尘、防虫、防潮、防霉、防鼠、防光、防磁、防有害气体等设施设备,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七条城建档案馆必须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接收的城建档案进行分类、登记、统计、整理,并做好保护、保密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采用新技术、新设备,逐步实现城建档案电子化归档和信息化管理。存储的电子档案载体存放环境应当符合信息安全要求,对需要保存的档案,应当进行异地备份。

第十八条城建档案馆要为利用档案提供方便,向社会公布开放档案目录,编纂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充分利用城建档案,确保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防止危害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凭身份证、工作证、介绍信等合法有效证明,依法依规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申请利用涉及国家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城建档案,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城建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擅自提供、销毁城建档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7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