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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丹东限期办理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09 08:54:36 本文标签:起重机械 丹东 限期 办理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施工、监理单位,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租赁、安装、使用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等文件规定,经核实,截止2024年3月11日,在丹东市住建局已办理产权备案的部分建筑起重机械存在备案证到期、设备已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情况,现将有关名单予以公告,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包括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下同)要对照《丹东市区超期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统计表》(详见附件),认真查验本单位或本单位所管理的建筑起重机械,凡备案证已达到或超过期限的、设备已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应在2024年3月31日前向市住建局相关部门重新办理产权备案或注销手续,并将相关产权备案证件原件交回备案机构。逾期未办理的,将视为自动同意注销其产权备案。东港、凤城、宽甸三县(市)自行办理属地注销备案工作。

二、各施工单位、建筑起重设备安装单位不得在施工现场使用、安装备案证到期,或已达到(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起重机械设备。对已达到或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建筑起重机械,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要按规定做好报废工作。对超过使用期限但确因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状态良好的,产权单位可申请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无损探伤检测评估,评估合格并出具评估检验检测报告后,申请延续备案。

三、各属地监督人员要认真对待,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日常监督管理。日常监督检查中,凡发现建筑起重机械超出备案年限,应立即责令停止使用;日常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认真查验设备的备案期限,超备案期限的起重机械坚决禁止安装、使用。

四、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后附件《丹东市区超期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统计表》中所例设备,其产权备案证件作废。具体有关事项可咨询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执法大队。

联系人:李 艳 联系电话:3880299 14740553777

刘 畅 联系电话:2897111 13941550988

注:2011年至2014年期间,已对全市(含三县、市)通过网上公示报废建筑起重机械设备216台,2014年以后超过使用年限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需按照通知要求办理注销手续。

附件:关于限期办理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设备名单

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12日

来源地址:https://zjw.dandong.gov.cn/html/DDZJJ/202403/01710730736886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