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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业主最多可买4个!漳州出台车位(车库)销售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4-06-09 03:11:57 本文标签:实施细则 住宅 业主 漳州 出台 

根据《漳州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相关要求,5月31日,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漳州市车位(车库)销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我市车位(含车库,以下统称车位)的销售及备案等工作,推进优化政策落实。

住宅业主最多可买4个!漳州出台车位(车库)销售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对我市销售车位认定、车位销售对象、车位可购数量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实施有效期为印发之日起至2029年4月30日止。

关于销售车位的认定

《实施细则》所指销售车位,即已取得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具备销售条件的车位。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实施细则》,已批准销售(含预售、现售)的人防车位,允许继续销售并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除此之外,不再办理人防车位的预售许可(现售备案)。

关于销售对象的认定

根据《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为业主,据此,《实施细则》明确,建设单位销售车位的对象为本项目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购房人。

关于可购数量的规定

《实施细则》明确,建设单位销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应当首先满足建筑区划内业主需求。在此基础上,以建筑区划内所有房屋是否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以下简称“首次登记”)为区分,进一步明确业主可购车位数量:

首次登记前

购房人每购买一套房屋,可购买的车位不超过2个。非住宅房屋的购房人也可按对应的规划配置比例购买相应数量车位,规划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面积等)的比例。

首次登记后

在扣除按照规划配置比例计算的未销售房屋预留可售车位数量后仍有剩余车位可销售的,建设单位在房地产项目现场、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业主群及当地主流媒体等媒介通告(通告样式见《实施细则》附件)60日后,可向建筑区划内业主出售剩余车位。业主可按房屋不同用途再购买需要的车位,分别为:住宅每套不超过4个(含房屋完成首次登记前已购买车位数量),非住宅不超过按产权面积对应规划配置比例计算车位数量的4倍(含房屋完成首次登记前已购买车位数量)。

举个例子

我市中心城区某小区商业建筑的机动车配建标准为每100平方米0.6辆,市民A购买该小区总面积为200平方米的商业店铺,在满足《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情况下,A可购买该小区车位最多为5个。相同情况下,该小区住宅业主则可按每套房屋最多可购4个车位的标准购买车位。

需要注意的是,剩余车位销售完后,则恢复执行“首次登记前”关于车位可购数量的相关规定进行车位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非车位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购房人已签订了车位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同时解除车位买卖合同。

文稿来源:市局市场科,市房产交易中心

来源地址:http://jsj.zhangzhou.gov.cn/cms/html/zzszfhcxjsj/2024-06-04/20679734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