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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申报2023年度宿州市建设工程“金鸡杯”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10 15:36:12 本文标签:建设工程 金鸡杯 

市交通局、水利局、各县区住建局、各园区规划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提高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充分发挥优质工程的示范引领作用,即日起组织开展2023年度“金鸡杯”奖申报评选工作,结合省住建厅“黄山杯”奖申报评审要求,本次申报工程为2023年6月30日前竣工交付使用,且已经完成竣工备案的工程。请各相关单位按照《宿州市建设工程“金鸡杯”奖评选办法》组织申报工作,将申报表、申报资料和申报情况汇总表一并于2023年11月20日前报送至市质监站。同时将附件4申报汇总表电子档报至邮箱szzj3024406@126.com。交通、水利项目报交通局、水利局。

联系人:孙景阳 联系电话:0557-3962307

郑晓强 联系电话:0557-3926065交通项目

李雪微 联系电话:0557-3058203水利项目

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1日

宿州市建设工程“金鸡杯”奖评选办法及申报表、汇总表。.docx

宿州市建设工程“金鸡杯”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建筑业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品质,鼓励争先创优,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金鸡杯”奖(以下简称“金鸡杯”奖)的评选活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鸡杯”奖是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奖。获奖工程为建设规范、设计施工先进、质量优良、运行安全可靠的工程,工程质量处于我市领先水平。

第三条 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立“金鸡杯”奖评选工作委员会,负责“金鸡杯”奖的评选工作,具体工作由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实施。市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分别成立评选工作委员会,负责交通、水利工程项目的“金鸡杯”奖申报评审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汇总统一表彰。

第四条 “金鸡杯”奖评选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好中选优、严格标准、科学严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金鸡杯”奖每年评选、公布、表彰一次。申报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的从获“金鸡杯”奖的项目中择优推荐。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六条 “金鸡杯”奖的评选对象是在我市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新建工程。获奖单位为工程的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包括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参与评选工程的单位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不得参与申报评选。

第七条 “金鸡杯”奖的评选工程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工程和交通工程、水利工程。

各类建设工程申报规模标准详见本办法附件。

第八条 “金鸡杯”奖申报由工程项目承建单位提出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建设、监理单位应予以支持配合。

第九条 申报“金鸡杯”奖工程的承建单位,是指与申报工程的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

(一)房屋建筑工程,承建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施工单位;

(二)市政工程、园林工程和交通工程、水利工程,承建了主体工程或主要分部工程的施工单位。

第十条 申报“金鸡杯”奖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是指与该工程的承建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其完成建设工作量应占工程总量的10%以上。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金鸡杯”奖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节地、节能、环保的规定;

(二)工程在建设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或相关行业管理规定,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要求,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三)近三年内竣工验收备案或交工(交通工程)、投入使用验收(水利工程)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的使用检验未发现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且未擅自改变原设计用途,各项技术指标处于本专业市内先进水平。

第十二条 下列建设工程不得申报“金鸡杯”奖:

(一)不符合国家行业政策、技术标准的;

(二)保密工程或竣工后被隐蔽、工程质量不能进行复查的;

(三)已经参加过“金鸡杯”奖评选未获奖的;

(四)申报工程虽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但单体工程仍有甩项,工程未全部完工的;

(五)申报工程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申报工程在建设期间承(参)建单位因质量安全问题被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七)申报工程在建设期间承(参)建单位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申报工程由于信访投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三条 “金鸡杯”奖由承建单位组织申报,或由建设单位组织承建单位联合申报。

第十四条 “金鸡杯”奖申报程序:

(一)制定创优计划。计划申报“金鸡杯”奖的新开工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工程,申报单位应制定包括质量目标、创优措施和创优组织管理等内容的创优计划,于开工后一个月内将创优计划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具体负责)。

交通工程、水利工程报市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

(二)加强过程管控。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对纳入本地“金鸡杯”奖创优计划的工程项目应建立创优项目库,设专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对其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施工进行不少于一次的中间质量检查,并有完备的检查记录和评价结论,于每年3月底将创优项目库及质量检查情况报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三)组织推荐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工程,由申报单位根据工程类别将申报材料分别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申报。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应按照“金鸡杯”奖申报条件,分别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并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在申报名额指标内择优推荐。

(四)提交审核材料。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将初审符合条件的申报工程及申报材料,按工程类别分别提交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

跨区域交通、水利建设工程可由申报单位直接向市级行业或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进行申报。

获“市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或“安全文明工地”称号、实施“工地开放日”制度和开展“红色工地”“绿色工地”“智慧工地”“安心工地”建设的工程,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金鸡杯”奖。

第十五条 “金鸡杯”奖评审程序:

(一)资格审查。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按工程类别对工程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且申报材料齐全、规范的,予以通过。

(二)现场复查。“金鸡杯”奖评选工作委员会按工程类别从“金鸡杯”奖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织专家现场复查。各行业现场复查专家组通过听取申报单位汇报、查看工程现场、入户走访、观看工程声像资料、查阅资料、集中评议等形式,开展现场复查工作,形成现场复查书面报告,并按工程项目综合评价状况对复查工程项目进行推荐排序,提交获奖建议名单。

(三)综合评审。“金鸡杯”奖评选工作委员会组织召开评审会,听取现场复查专家组提交的建议名单进行综合评审,提出“金鸡杯”奖工程项目提名名单。

(四)公示。经审议通过的“金鸡杯”奖获奖工程项目提名名单,在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工程项目进行复议,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现场复查。

(五)审定。根据公示情况,“金鸡杯”奖评选工作委员会提请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对“金鸡杯”奖获奖工程项目提名名单进行审定。

(六)公布。对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审定的“金鸡杯”奖获奖工程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汇总公布表彰。

第五章 成果应用

第十六条 “金鸡杯”奖评选结果纳入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市场信用评价和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范畴。

第十七条 各地、各部门和企业可根据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对获奖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从获“金鸡杯”奖工程项目中按自愿申报原则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工程项目参评“黄山杯”奖。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或发现获奖工程项目存在质量问题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应撤销该工程项目“金鸡杯”奖,收回证书和奖杯, 并公开通报。

第六章 评选纪律

第二十条 “金鸡杯”奖评选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参与评选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有关纪律规定。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现场复查和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现场复查专家不得参与复查本单位的申报工程,评审专家不得选自当年有申报工程的企业。

第二十二条 评选工作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评选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可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投诉、举报。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的,对其申报工程取消参评资格。

复查、评审专家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的,取消复查、评审资格。

相关组织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金鸡杯”奖评选不向参与申报评选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市企业对外援建等工程获得当地市级优质工程奖的,追加认定其获“金鸡杯”奖。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宿州市建设工程“金鸡杯”奖评选办法》(宿建〔2017〕360号)同时废止。

来源地址:https://zjj.ahsz.gov.cn/zwzx/wjtz/1943227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