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我市检测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市建设局制订了《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
(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闽常〔2002〕40号)
(三)《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四)《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社会信用评价机制和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规〔2023〕9号)
二、必要性
近年来,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发展较为稳定,行业发展总体健康有序。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为净化市场环境,规范行业市场秩序,营造良性竞争的氛围,有必要制订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办法。本《办法》经过长时间酝酿,已充分征集意见。
三、主要内容说明
《评价办法》共七章二十八条,主要内容如下:
1.总则。主要规定制定依据、评价对象、评价频次和评价实施单位等内容。本办法评价对象为在我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2.信用评价内容。检测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内容由评价周期内检测机构综合实力评价、良好行为评价、不良行为评价、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组成,具体指标详见《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综合评价表》。
3.评价信息采集。主要规定评价信息的采集部门。检测机构按要求自行申报综合实力评价信息、良好行为评价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评价实施单位按照“谁作出、谁采集”的原则,采集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的不良行为评价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市建设局可通过“信用中国(福建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获取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4.评价程序。主要规定信用等级评价程序及异议处理。评价程序包括发布通知、企业自评、信息采集、初审、审定、公示、公布等环节。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建设局提出书面异议。
5.评价结果及应用。主要规定评价等级设置、直接认定等级的情形和评价结果应用事宜。评价结果分为A、B、C、D、E五个等级;在《评价办法》中规定直接认定为E级的情形。评价结果在两方面应用:一是建设(代建)单位可根据检测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考量企业信誉和实力,鼓励建设(代建)单位选择信用评价等级较高的检测机构提供服务;二是监管机构可以根据企业的综合评价等级,实行差别化监管。
6.监督管理。主要规定对企业和评价人员相关约束行为。
7.附则。主要规定有效期等补充性规定。《评价办法》有效期1年。
政策文件链接:http://js.xm.gov.cn/xxgk/zfxxgk/ml/gzdt/04/202310/t20231025_2794159.htm
来源地址:http://js.xm.gov.cn/xxgk/zfxxgk/ml/zcjd/xms/202402/t20240201_281342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