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资讯

泸州关于征求《泸州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和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6-10 14:16:55 本文标签:泸州 历史风貌 建筑保护腾迁 

为规范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行为,维护腾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腾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泸州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牵头起草了《泸州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和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向我局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个人意见应署实名并附有效身份证件和联系方式,单位意见需加盖公章。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14日。

联 系 人:卞正益

联系电话:(0830)2288125

联系邮箱:527070758@qq.com

附件:泸州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和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泸州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和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行为,维护腾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腾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泸州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历史风貌建筑年度保护腾迁计划,实施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并需要对被腾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腾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腾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腾迁人应当在腾迁期限内完成腾迁。

本办法所称腾迁人是指市、县政府授权的历史风貌建筑整理机构(以下简称整理机构)。

被腾迁人是指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

第三条 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合法和有利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对本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编制并组织实施年度保护腾迁计划。

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工作。

第二章 编制计划

第五条 根据历史风貌建筑区、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或保护图则,结合本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工作实际,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编制年度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计划草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项目的建筑坐落、建筑面积、占地面积、产别、户数、所有权人、使用单位,以及因周边环境建设需要拆除的房屋数量等情况进行调查,为制定年度保护腾迁计划提供参考依据。

第七条 年度保护腾迁计划应当包括拟腾迁的历史风貌建筑的坐落、建筑面积、占地面积、产别、幢数、户数等基本情况及因周边环境建设需要拆除的房屋的幢数、建筑面积、占地面积、产别的基本情况,以及腾迁责任单位、完成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 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应当按照年度保护腾迁计划的要求,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年度保护腾迁计划的实施。

第三章 腾迁安置

第九条 腾迁安置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十条 在腾迁历史风貌建筑前,整理机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腾迁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对腾迁房屋的补偿根据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属性不同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或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有关政策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整理机构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保护腾迁的,应当与被腾迁人协商签订腾迁安置协议。

第十三条 腾迁安置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腾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二)补偿安置方式;

(三)货币补偿金额或安置房屋的情况;

(四)腾迁期限;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的方式;

(七)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被腾迁人无力承担维护和修缮责任,且与整理机构协商不成。整理机构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或集体所有土地征收相关政策,应启动相应的征收补偿程序。

第十五条 腾迁安置协议订立后,历史风貌建筑被腾迁人在腾迁期限内拒绝腾迁的,整理机构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按照年度保护腾迁计划需要拆除历史风貌建筑占地范围以外房屋的,参考本市、县国有土地上房屋或集体所有土地征收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地址:http://zjj.luzhou.gov.cn/xwzx/tzgg/gsgg/content_1004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