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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为房屋所有权人)将作为租赁物的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以获取收益,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是房地产交易市场一种常见的交易形式。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租赁房屋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当事人须受合同规则约束。除房屋租赁合同的一般约定外,房屋租赁还有一些特殊规则,比如“买卖不破租赁”“优先购买权”“优先承租权”等,小编带大家梳理一下。
1.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在房屋租赁关系中,出租人将租赁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并没有丧失对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在租赁期间,出租人仍有权处置租赁房屋,将租赁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人。那么,当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发生变动,在这个租赁房屋上存在的租赁关系是否消灭,房屋租赁合同能否继续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因此,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在租赁期间内发生转移的,不影响承租人的权利,原房屋租赁合同对租赁房屋的受让人仍然有效,租赁房屋的受让人必须承认该租赁关系,不得擅自解除租赁合同。这就是“买卖不破租赁”规则,这一规则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使租赁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举个例子:
张三将一套商品房出租给李四,双方约定租期三年,每年租金2万元。在租赁期限到期前一年,张三将该房屋卖给了王五,并告知王五已将该房屋出租给了李四,两人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后,王五要求李四搬出该房屋。那么,李四需要立即搬出该房屋吗?
答案是不需要。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李四与张三签订的租赁合同还有一年租赁期,王五与张三关于该房屋的买卖合同是在租赁合同之后签订的,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所以,李四可以继续租赁该房屋,直至租赁期满。
2.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房屋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所享有的优先购买租赁房屋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是有限制的,存在两种例外情况:
1、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即如果房屋存在按份共有人的情况下,其他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比如,父母将房屋出售给自己的子女,则承租人也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
此外,承租人正确行使优先购买权,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承租人只能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主张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开始之前或者届满之后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2、承租人须以同等条件购买,即承租人与其他购买人在购买租赁房屋的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方面条件相同。
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须在15日内作出购买意愿表示,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4、出租人委托拍卖租赁房屋的特殊情况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受影响。出租人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如承租人接到拍卖通知但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承租人优先承租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承租人方可行使优先承租权:
1、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
2、出租人有意愿继续出租原租赁房屋;
3、承租人必须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即优先承租权人承租房屋时,其租赁条件与出租人和第三人达成的租赁条件相同。
4.已设立居住权住宅的租赁问题
居住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的物权编中用益物权的种类,其设定将房屋的居住权和所有权分开,以保障特定弱势群体“居者有其屋”的诉求。那么,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可以进行出租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是权利人对他人的住宅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其目的是满足权利人生活居住的需要;而租赁权则是将住宅的使用、占有、收益的权利在一定条件下、一定期限内让与他人的行为。居住权和租赁权在房屋的使用权上是互斥的,因此一般情况下,已经设立了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
文稿来源:市房产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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