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科)发〔2023〕40号
有关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宁东基地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财政金融局: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支持示范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宁夏城乡建设绿色低碳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2〕20号)要求,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决定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2021-2022年度财政支持可再生能源应用试点示范项目进行验收核查,对2022年度城乡建设绿色低碳示范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评价范围
2021-2022年度财政支持城乡建设绿色低碳示范项目。
二、工作安排
(一)时间安排
2023年11月-2024年3月
(二)核查评价方式
1.核查采用查阅资料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2.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和财政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依据核查内容提供相关资料;
三、核查评价内容
(一)核查试点示范项目完成情况。包括示范任务完成量、效果和质量管理等。
(二)自治区财政支持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主要包括:资金拨付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资金问题,资金投向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专款专用等。
四、核查评价依据
1.《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可再生能源应用示范项目资金预算的通知》(宁财〈规〉发〔2020〕635号);
2.《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第二批可再生能源应用试点示范项目资金预算的通知》(宁财(建)指标〔2021〕276号);
3.《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第二批可再生能源应用试点示范项目资金预算的通知》(宁财建指标〔2021〕564号);
4.《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可再生能源应用试点示范项目资金预算的通知》(宁财(建)指标〔2023〕134号);
5.《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自治区级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奖补资金的通知》(宁财(建)指标〔2022〕700号)。
五、相关要求
1.核查评价结果作为改造任务结算的依据,对任务完成不好、资金使用存在问题的,依照规定扣减、追回已下达补助资金。对项目核查评价中完成示范任务较差的市县,今后不再安排新的示范任务。
2.各市、县要高度重视,安排熟悉情况人员配合核查评价工作。相关工作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廉政要求。
联系人及电话:
住房城乡建设厅 科技与标准定额处 马乐 0951-5041177
财政厅 经济建设处 杨智 0951-5069422
2021—2022年项目验收核查 李若璇 19995170668 杨默帆 18009577725
2022年项目绩效评价 张金玲 13895471455 王朝春 17395170542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地址:https://jst.nx.gov.cn/zwgk/zcwjk/gzwj/202311/t20231124_43618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