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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印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新建法〔2023〕16号)

发布日期:2024-06-09 13:23:22 本文标签:新疆维吾尔 政务服务事项 目录清单 

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水务局、 园林管理局,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各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厅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2023年版)》(简称《目录清单》),已经厅党组审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依法依规抓好落实。《目录清单》印发后,各地要严格按照《目录清单》明确的政务事项和行使层级执行,不再单独制定本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严格落实“清单之外无审批、无事项”要求,《目录清单》以外的行业政务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实施或变相实施,不得擅自增减调整地方特有政务服务事项,如需修改,须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研究同意后方可更改。

二、统一规范事项要素信息。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厅机关各业务处室(单位)要严格对照《目录清单》内容,及时调整各类平台、业务系统、宣传资料中事项要素信息,确保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政务服务事项信息规范统一。

三、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厅机关各业务处室(单位)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掌握归口领域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全流程要素信息,抓好政策解答和标准化培训,加强事项基本目录和事项库管理,指导试点地区稳妥有序高效完成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阿克苏地区要落实自治区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试点任务要求,组织专业力量认真填报政务服务事项要素信息,10月底前完成标准化申报修改工作。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目录清单》宣传力度,在政务窗口、部门网站、业务系统中公开。

各地在执行《目录清单》过程中如遇问题,请联系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策法规处。

联系方式:0991-2817165。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7日

附件:

10.8 自治区住建行业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2023年版) (城市建设).pdf

10.8 自治区住建行业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2023年版) (标准定额).pdf

10.8 自治区住建行业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2023年版) (村镇建设).pdf

10.8 自治区住建行业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2023年版) (建筑业管理).pdf

10.8 自治区住建行业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2023年版) (科技教育).pdf

10.8 自治区住建行业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2023年版) (消防管理).pdf

10.8 自治区住建行业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2023年版) (执法管理).pdf

10.8 自治区住建行业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2023年版) (住房公积金).pdf

10.8 自治区住建行业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2023年版)(抗震应急).pdf

10.8 自治区住建行业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2023年版)(房地产管理).pdf

10.8 自治区住建行业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2023年版)(住房保障).pdf

10.8 自治区住建行业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2023年版)(质量安全).pdf

10.8 自治区住建行业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2023年版).pdf

来源地址:http://zjt.xinjiang.gov.cn/xjzjt/c113297/202310/245f1d1f5f7441b28316e1af70cd502d.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