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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海《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6-08 12:38:44 本文标签:房屋建筑 基础设施 工程建设 工程款 通知 工作 

一、制定《通知》的背景和必要性

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规定建设单位要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提出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提高建设单位履约行为。全面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是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近年来对省政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内容。

为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加强建设资金监管,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源头预防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双”拖欠,制定《通知》。

二、制定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政府投资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二)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23〕6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八部门《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的意见》(青建工〔2017〕230号)。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全面执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明确工程款支付担保适用范围,从事工程款支付担保业务担保人相关要求。明确保证人担保方式、担保责任等。明确担保时间、担保金额及担保履约等相关内容及约定保函性质。并提供统一担保文件示范文本。

二是严格工程款支付担保监管。施工承包企业收到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后,于7日内录入我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财产保险机构和担保公司要及时将建设单位购买的工程款支付担保信息录入省工资支付预警平台。各级监管部门要通过平台及时掌握项目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情况,实行动态监管。

三是强化担保企业监管。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单位要为保证人提供便利、高效、优质的服务。对存在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黑名单”并将信息推送至有关监管部门,与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形成监管合力。

四是在建工程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已施工未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在建工程,建设单位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保证额可扣除已完成支付的工程款。剩余合同工期不足3个月的可不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9日

来源地址:http://zjt.qinghai.gov.cn/html/126/659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