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EC16-2023-0003
湖建发〔2023〕29号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
印发《湖州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
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南太湖新区建发局、长合区建发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建〔2022〕12号)要求,我局制定了《湖州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25日
湖州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加大建筑企业培育力度,提升建筑企业市场竞争力,加快构建湖州现代化建筑业发展体系,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浙建〔2022〕12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培育目标
培育形成一批产业规模大,市场竞争力强,行业经济效益和贡献突出,具有行业影响力和标杆性的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业示范企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激发和调动我市建筑业企业改革创新、转型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实现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到2025年,力争培育40家总承包示范企业和10家专业承包示范企业。
二、认定条件
注册在湖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主营业务为建筑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认定为建筑业示范企业。独立法人单位不可同时申请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示范企业认定。
已获评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或近两年内承建工程荣获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且上两年度不存在不良情形的企业,直接认定为湖州市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
(一)基本条件
1.总承包示范企业认定基本条件
(1)具有一级(甲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
(2)上一年度(不含申报年度,下同)建筑业总产值达到8亿元或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
(3)上一年度建筑业税金达到800万元(建筑业税金=建筑业增值税+税金及附加);
(4)湖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企业信用等级A级(有效期内);
(5)近两年内承建工程荣获省级优质工程(含钱江杯、在外省获得的等同“钱江杯”省级优质工程奖)不少于1项或市级优质工程不少于2项。获评省级及以上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或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仅需获得市级优质工程1项即可。
2.专业承包示范企业认定基本条件
(1)具有一级(甲级)专业承包资质;
(2)统计报表资质序列为“专业承包”(序列代码B开头,即主营业务为专业承包),上一年度建筑业总产值1.5亿元或营业收入达到7000万元以上;
(3)上一年度建筑业税金达到200万元(建筑业税金=建筑业增值税+税金及附加);
(4)湖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企业信用等级A级(有效期内);
(5)近两年内承(参)建工程荣获省级优质工程(含钱江杯、在外省获得的等同“钱江杯”省级优质工程奖)不少于1项或市级优质工程不少于2项,或荣获全国性行业协会奖不少于1项(钢结构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安装之星、大禹奖、李春奖)。获评省级及以上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或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仅需获得市级优质工程1项即可。
上述认定数据以年度统计报表数据、省“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数据为准,奖项认定时间均以奖项公告发文时间为准。
(二)上两年度不存在下列不良情形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含)一般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1起以上(含)较大及以上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有较大社会影响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认定以事故调查报告为准)
2.因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或在招投标领域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3.发生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被撤销资质。
4.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区县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5.在省、市级监督检查中被作为负面典型案例公布,或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湖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服务平台”虚假录入信息被查实公布。
6.未按要求上报或虚假上报统计部门、省“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系统的各类统计报表。
7.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有行贿或刑事犯罪记录的。
建筑业示范企业认定条件根据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三、认定程序
建筑业示范企业每年为一个认定周期,每年开展建筑业示范企业增补和复评工作。
(一)认定申请。新申请认定的企业,需填写《湖州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申请表》(附件1),向工商注册所在地区(县)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经主管部门加盖原件核对章的相关佐证材料扫描件(PDF文档)(材料清单详见附件1)。
(二)审核推荐。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对照认定条件,对提出申请的建筑业企业进行条件审核。为鼓励区县提升行业整体实力,每个区县均给予两个推荐名额(总承包示范企业和专业承包示范企业分别计算)。符合条件企业总数(含推荐)不足5家的区县,可每年分别推荐2家总承包和2家专业承包示范企业。推荐的企业应满足除认定基本条件第(2)条“建筑业产值或营业收入”以外的其他认定条件,并按照建筑业产值或营业收入一年10%的增长率进行复评,不符合条件的复评时予以清出。
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将符合条件企业(含推荐)的佐证材料(PDF文档)和《湖州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申报情况汇总表》(附件2)上报我局建管处。所有上报材料及数据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本轮认定资格。
(三)年度复评。按照最新认定条件,对所有已认定企业进行复评认定,已认定的企业于每年度规定时间前将《湖州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申请表》(附件1)报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各区县将符合复评条件企业的佐证材料(PDF文档)和《湖州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复评情况汇总表》(附件4)上报我局建管处。
(四)公示公告。我局汇总各区县申报名单(含复评企业),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省“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系统数据和佐证材料再次核对认定条件,确定建筑业示范企业名单后在我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五)动态管理。建筑业示范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对所属已认定企业在取得“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称号期间是否存在认定条件第(二)项“8类情形”进行跟踪复核。发现企业存在上述情形时,应及时填写《湖州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动态核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上报我局建管处,我局对存在“8类情形”的企业即时清出。
四、支持政策
(一)对获评湖州市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的,同等条件下申报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二)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建筑业示范企业挂钩联系制度和“一企一议”服务工作机制,开展“一对一”帮扶措施。建立企业交流平台,提供网上咨询服务;对于重大行业政策调整,及时组织企业人员开展政策宣讲培训。
(三)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建筑业示范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和“浙里建”使用情况,适当减少对企业所承建项目的现场检查频次。对发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若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其不承担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可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依法适用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
(四)引导和支持建筑业示范企业在公平竞争条件下参与重点项目建设。支持企业与省外优势企业组成联合体,试点先行参与城市轨道交通、机场设施、大型市政桥梁、大型综合管廊、大型隧道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投标。鼓励依法邀请招标的建设单位优先选择建筑业示范企业参与投标。
(五)支持建筑业示范企业承办各类岗位技能竞赛,对外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建筑业示范企业可免缴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
(六)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要支持建筑业示范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对企业优质工程创建、市级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项目)认定、工法评定、改革试点、评先评优等活动遵循优先推荐原则;要指导帮助建筑业示范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工法研发、新技术应用推广等方面予以帮扶支持。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扶优扶强、做专做精的原则,结合本地产业布局和企业发展实际,参照本实施方案制定各区县建筑业示范企业培育方案,确定一批区县级示范企业加以培育发展,梯次形成全市建筑业示范企业集群。
(二)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须本着“培育典型,示范引领”的原则确定区县级示范企业数量,其中区县级总承包示范企业须具有二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区县级专业承包示范企业须具有一级专业承包资质。
(三)企业通过支持政策获取的各类资质资格不得分立, 不得以企业重组形式转让、出市。企业确系重组的,相关资质予以撤回。对通过各种形式变相买卖资质的,从严从重予以处罚。
(四)认定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认定过程中如有疑问,请与我局建管处联系。联系人:陈老师,0572-2598072。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湖州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申报表
2.湖州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申报情况汇总表
3.湖州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动态核查情况
汇总表
4.湖州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复评情况汇总表
3660396-14167-52-最新文件
来源地址:http://jsj.huzhou.gov.cn/art/2023/10/30/art_1229210067_589227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