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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金华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实施方案》相关规定的解释

发布日期:2024-06-09 17:31:59 本文标签:建筑市场 信用评价 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建设局,金华开发区、金华双龙风景旅游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自《金华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以来,部分企业要求我局对《实施方案》中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现依据《实施方案》对相关规定具体解释如下:

一、项目负责人信用评分问题

(一)在建项目信用评分标准问题。

2023年6月15日前在建项目未按照原《金华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信用评分的,6月15日后均按照《实施方案》进行评分,金华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平台已同步调整。

(二)项目良好信息分问题。

项目良好信息分采集标准以该项目信用评分依据为准,信用评分依据《暂行办法》的,加分也依据《暂行办法》的加分标准执行,信用评分依据《实施方案》的,加分也依据《实施方案》的加分标准执行。

(三)项目不良信息分问题。

项目不良信息分采集自2023年6月15日起均按照《实施方案》的扣分标准执行。

二、项目负责人变更问题。

(一)项目中标后,办理施工许可前项目负责人变更的,由属地招投标管理机构(或相关责任科室、单位)将项目负责人变更的情况在金华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平台上报扣分,系统已同步调整;

(二)2023年6月15日后,项目在建过程中存在项目负责人变更的,按照《实施方案》系统自动扣分(按5分/次累计);

(三)2023年6月15日(不含15日)前,在建项目项目负责人变更的,在参加投标时,注册企业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变更情况并自动扣除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分(扣除分值按15分/次累计);

(四)在建项目变更项目负责人扣分仅针对通过使用项目负责人信用分投标取得的项目,扣分有效期24个月,变更时间以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时间为准。

三、企业暂定等级问题。企业在进行信用等级公示时,未有现场评分导致无法评定的,特、一级企业或监理综合资质的企业,信用等级可暂定为B,其他企业信用等级可暂定为C。

四、项目负责人计分规则问题。在建项目信用评分自项目竣工之日起计算,有效期3年,期后不再计入个人得分。但若该项目良好行为加分有效期未到期的,依企业申请,可延长至良好行为有效期止。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