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29日,经市政府同意,我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试行)》)。自《方案(试行)》施行以来,各市场主体积极参与,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发展取得了较好成效。但在实施过程中,因《方案(试行)》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户型面积和比例作了严格限定,一定程度上不能满足市民的多元需求,不利于我市构建供需匹配、职住平衡、长效发展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体系。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拟会同相关部门对《方案(试行)》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将“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较大户型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单个项目建筑面积超过70平方米的户型数不超过总户型数的20%”修订为“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可适当配置三居室、四居室房源,满足多子女家庭租赁需求”,即与《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21]338号)中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面积规定一致,其余内容不变,修订后的文本见附件。现根据有关规定,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于7月13日前将有关意见建议发送至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改革与保障科。
联系人:张茂云;电话0831-2322021;邮箱:846476769@qq.com
附件:《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试行)(修订征求意见稿)》
附件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实施方案(试行)(修订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要求及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结合宜宾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阶段性住房需求,推动实现职住平衡。引导多方参与,坚持“谁投资、谁所有”,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二、基本要求
(一)适用范围
中心城区范围内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适用本实施方案。其他县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可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二)保障对象
在中心城区(不含乡镇)无自有住房(申请企业自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对保障对象条件可放宽)并稳定就业、且在宜宾市行政区内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方式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
(三)面积标准
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可适当配置三居室、四居室房源,满足多子女家庭租赁需求。
(四)租金标准
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10%及以上。市场租金标准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布的《宜宾市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水平信息》执行。各运营单位可根据属地实际提高租金优惠比例,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运营单位承担。
三、工作措施
(一)房源筹集
1.对现有各类政策支持租赁住房进行梳理,包括通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非房地产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试点建设的租赁住房等,符合条件的均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
2.盘活闲置住房。鼓励市场主体将符合条件的闲置住房盘活后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3.现有商业办公用房、厂房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支持市场主体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现有商业办公用房、厂房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4.现有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支持市场主体利用已取得的自有闲置土地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市场主体利用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5.单独供应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集中新建或商品住房项目用地中配建。采取划拨、租赁、出让等方式,单独供应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集中新建,或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
6.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审批流程
1.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申请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初审后将申请事项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专项工作组审查,专项工作组审查同意后将项目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审批同意的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申请单位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办理立项、规划、用地、消防、施工等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
2.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产业园区中配套建设用地建设。申请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初审后将申请事项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专项工作组审查,专项工作组审查同意后将项目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审批同意的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申请单位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办理立项、规划、用地、消防、施工等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
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申请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初审后将申请事项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专项工作组审查,专项工作组审查同意后将项目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审批同意的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申请单位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办理立项、规划、用地、消防、施工等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
4.盘活闲置住房及将符合条件的租赁住房纳入管理。申请单位向项目属地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由项目属地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并将项目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管理。
(三)规划建设要求
1.规划选址。重点布局在产业功能区、商业商务聚集区、交通站附近等交通便捷、生产生活便利、配套服务设施完善的区域,综合考虑区域功能定位、产业发展和就业人员数量等因素,促进职住平衡。
2.建设标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具体建设标准可另行制定。
3.配套设施。建设完善道路、绿化、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网络宽带等基础设施,合理配套停车设施、娱乐设施、商业设施、餐饮设施及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
4.燃气配置。具备室内通风条件,有独立厨房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接入燃气,燃气管道及设备应满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要求。
5.质量监管。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五方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认真落实质量管理责任,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所有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均纳入属地住建部门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
(四)运营管理
1.运营方式。可由市场主体自行运营管理,也可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运营或委托其他市场主体进行运营管理。
2.平台建设。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实现房源信息发布、人员准入退出一网通办。
3.申请租赁方式。申请对象为个人的,到运营管理单位办理租赁手续。申请对象为企事业单位的,可向属地区政府(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由区政府(管委会)定向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
4.合同签订。承租人与运营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5.退出管理。承租期间,运营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承租人的动态管理。承租人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条件的,应及时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
6.物业服务。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按照市场化方式提供物业服务。
(五)监督管理
国资部门应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要求对国企、事业单位等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加强直达资金分配、使用的跟踪监控,确保资金使用合规、高效。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完善各项突发事件应急预警及处置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六)信息共享
加强信息共享。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本地区相关住房租赁企业名单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共享给同级税务部门,并将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并动态更新。
四、支持政策
土地支持
1.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应适当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划拨、租赁或出让等方式供应,以租赁或出让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租赁或出让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
2.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用房、厂房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市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3.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市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4.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经市政府同意,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可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全部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5.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财政支持
1.市、区两级财政在现有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资金中,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予以补助支持。
2.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中、省补助资金支持。
税费支持
严格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
符合国家规定,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五、有效期
本方案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审批流程
2.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审批流程
3.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审批流程
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审批流程
5.符合条件的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审批流程
附件1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审批流程
一、改建范围
现有商业办公用房、厂房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可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改建项目以整栋、整单元、整层为基本改建单位。原则上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少于30套(间)或建筑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
二、改建条件
(一)房屋权属。改建项目应为已取得合法权属证明的建筑,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
(二)房屋安全。改建前应由符合资质要求的改建设计单位对房屋改建的安全性能进行评估,保证满足安全使用的要求,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确保房屋质量安全。
(三)技术标准。改建项目在设计、建设、管理和最小居住面积等方面应符合国家、省、市的规范和技术标准。
(四)存在以下情况的非居住存量房屋不能申请改建。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的;已纳入政府土地征收或储备计划的;其他不得改建的情形。
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申请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 申请书;2. 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材料;3. 房屋合法权属材料;4. 申请人与房屋权利人不一致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房屋权利人身份材料;5. 房屋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同意改建的书面意见;6. 项目建设方案;7. 其他所需的材料。
项目建设方案应包含拟改建房屋现状及规模说明、设计方案、改建后房源数量、房屋安全性能鉴定书、户型设计及可行性综合分析等内容
(二)审查。申请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初审后将申请事项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专项工作组审查,专项工作组审查同意后将项目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审批同意的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审查未通过的,书面告知未通过原因。
(三)审批手续。申请单位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依据现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办理立项、规划、用地、消防、施工等相关行政审批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工程竣工后,申请单位应向属地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联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属地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项目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管理。
四、主体责任
申请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依法依规进行建设运营,认真履行治安、消防、安全等职责,自觉接受属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禁止“以租代售”或以收取保证金等方式变相出售。
附件2
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保障
性租赁住房审批流程
一、前置条件
申请单位在企业集中、交通枢纽、商业商务集中、配套设施完善等区域,已取得自有闲置土地。
二、审批流程
(一)申请。申请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 申请书;2. 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材料;3. 土地权属材料;4. 项目建设方案;5. 其他所需的材料。
项目建设方案应包含设计方案、建设计划及可行性综合分析等内容,项目设计、建设、管理等方面应符合国家、省、市的规范和技术标准。
(二)审查。申请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初审后将申请事项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专项工作组审查,专项工作组审查同意后将项目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审批同意的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审查未通过的,书面告知未通过原因。
(三)审批手续。申请单位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依据现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办理立项、规划、用地、消防、施工等相关行政审批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工程竣工后,申请单位应向属地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联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属地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项目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管理。
三、主体责任
申请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依法依规进行建设运营,认真履行治安、消防、安全等职责,自觉接受属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禁止“以租代售”或以收取保证金等方式变相出售。
附件3
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用地
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审批流程
前置条件
市场主体在本市范围内,已取得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
审批流程
申请。申请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 申请书;2. 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材料;3. 土地权属材料;4. 项目建设方案;5. 其他所需的材料。
项目建设方案应包含设计方案、建设计划及可行性综合分析等内容,项目设计、建设、管理等方面应符合国家、省、市的规范和技术标准。
审查。申请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初审后将申请事项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专项工作组审查,专项工作组审查同意后将项目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审批同意的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审查未通过的,书面告知未通过原因。
审批手续。申请单位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依据现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办理立项、规划、用地、消防、施工等相关行政审批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工程竣工后,申请单位应向属地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联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属地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项目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管理。
主体责任
申请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依法依规进行建设运营,认真履行治安、消防、安全等职责,自觉接受属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禁止“以租代售”或以收取保证金等方式变相出售。
附件4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
租赁住房审批流程
一、前置条件
市场主体在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等区域已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二、审批流程
(一)申请。申请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 申请书;2. 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材料;3. 土地权属材料;4. 项目建设方案;5. 其他所需的材料。
项目建设方案应包含设计方案、建设计划及可行性综合分析等内容,项目设计、建设、管理等方面应符合国家、省、市的规范和技术标准。
审查。申请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初审后将申请事项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专项工作组审查,专项工作组审查同意后将项目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审批同意的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审查未通过的,书面告知未通过原因。
审批手续。申请单位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依据现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办理立项、规划、用地、消防、施工等相关行政审批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工程竣工后,申请单位向项目属地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联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属地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项目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管理。
三、主体责任
申请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依法依规进行建设运营,认真履行治安、消防、安全等职责,自觉接受属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禁止“以租代售”或以收取保证金等方式变相出售。
附件5
符合条件的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
住房管理审批流程
一、前置条件
现有各类政策支持的符合条件的租赁住房,包括通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非房地产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试点建设的租赁住房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住房。
二、审批流程
(一)申请。申请单位向项目属地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 申请书;2. 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材料;3. 项目有关材料。
(二)审查及纳入管理。项目属地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并将项目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管理。审查未通过的,书面告知未通过原因。
三、主体责任
申请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依法依规进行建设运营,认真履行治安、消防、安全等职责,自觉接受属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禁止“以租代售”或以收取保证金等方式变相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