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资讯

辽阳市住建局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4-06-10 15:03:52 本文标签:辽阳 液化石油气 住建委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安局(分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

为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23号)和《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安委〔2021〕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论,完善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瓶装液化石油气全方位监管体系,全面提升行业安全水平,有效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二、部门责任

(一)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1.督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的安全用气指导服务,帮助消除安全隐患。对用户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企业应向所在地住建部门报告。督促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不得向未签订供用气合同的燃气用户提供瓶装燃气,不得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不得向燃气用户提供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盛装的瓶装燃气,不得向餐饮用户提供气液两用瓶装燃气。(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督促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严格按照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充装作业;完善气瓶质量安全追溯平台,满足信息可追溯要求;禁止充装翻新、报废、改装、超期未检等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禁止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非智能瓶阀气瓶,淘汰“自闭阀”气瓶。督促充装单位对本单位应当予以报废的气瓶依法履行报废义务。(责任单位:市场监管部门)

(二)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风险隐患

3.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大型商贸综合体、餐饮经营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对商务领域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气单位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自改工作,督促餐饮单位与瓶装液化石油气供气单位签订用气合同,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反馈。(责任单位:商务部门)

4.严格履行燃气主管部门职责,牵头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统筹协调;依法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向社会公示合法经营企业名录;加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经营瓶装燃气、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未与用气单位签订用气合同等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查处。深入调查了解所售瓶装燃气来源,发现不合格气瓶属于我市充装单位充装的,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反馈。(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5.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环节的安全监管,对违法违规充装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相关规定予以查处,严厉打击使用“枪”等破解智能角阀行为;积极向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提供具备液化石油气瓶检验和去功能化处理的检验机构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经营、运输和使用环节不合格气瓶的去功能化报废协调工作。(责任单位:市场监管部门)

6.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规,全面排查承运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车辆,严厉打击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使用货车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为。督促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加强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三轮车、电动车等配送工具的安全管理,并由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对其安全承担相应责任。(责任单位:交通运输部门)

7.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生产过程和以液化石油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工业企业生产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对液化石油气生产和经营企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部门和单位)

(三)强化部门协同配合

8.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和“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在指导、监督、管理好本行业(领域)安全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监管实际困难和问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每年至少组织2次联合执法检查。各县(市、区)根据工作需要,由分管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政府领导统一组织协调,有针对性地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加大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畅通问题线索发现渠道,完善移交机制。相关部门发现问题后,应由本部门查处的,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并及时将处理处罚结果通报主管部门或牵头部门;不应由本部门查处的,及时填写移交单,移交相关部门进行查处,相关部门及时将处理处罚结果通报主管部门或牵头部门。一人实施两种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各相关部门分别进行处罚,并由主管部门或牵头部门作出合并处罚决定。(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配合)

9.严厉打击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未依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经营类别、区域和期限等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冒用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的,向未签订供用气合同的燃气用户提供瓶装燃气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严厉打击气瓶充装单位使用非法制造、非法改装以及报废的气瓶和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充装燃气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严厉打击私自在家中、租用房屋内、住宅小区内、车库(车位)中等不具备储存燃气安全条件的场所生产、存放燃气的(公安部门负责);严厉打击使用不符合危险货物安全运输要求的车辆运输燃气气瓶的(交通运输部门);上述行为情节恶劣、构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部门牵头,相关单位配合)

10.推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直接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鼓励对瓶装燃气实行统一配送。(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交通运输等部门配合)

辽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辽阳市公安局

辽阳市交通运输局

辽阳市商务局

辽阳市应急管理局

辽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