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
为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管执法,强化执法震慑,持续深入推进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梳理了一批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请各地、各部门认真学习,加强宣传,持续深入推进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管执法,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坚决防止和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附件:合肥市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2023年第一批)
合肥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代章)
2023年11月10日
合肥市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2023年第一批)
案例一 非法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
一、基本案情
2023年8月26日上午,违法行为人许某某未经许可,违反国家规定,在明知液化石油气是危险品的情况下,驾驶普通货车从定远县炉桥镇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到长丰县左店镇陆桥村售卖,被长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获,现场查获液化石油气18瓶,合计234千克。许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运输危险物质。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长丰县公安局对许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违规施工损坏燃气管道
一、基本案情
2023年7月1日上午,日海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在包河区长春街与宁夏路交口进行2021-2022年度合肥移动交流引入施工服务采购项目施工时,将一根正在运行的中压PE200管道损坏。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理结果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对日海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7.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违规充装液化石油气
一、基本案情
2023年7月17日,长丰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局、住建局对长丰县庄墓环宇液化气有限公司依法检查,查阅 2023 年7月10日该公司气瓶安全信息化检查系统的气瓶充装记录、充装前检查记录,以及调取该公司提供的视频监控录像,发现该公司在 2023 年7月10日存在未进行充装前检查、记录、扫码的现象以及为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钢制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 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长丰县市场监管局对长丰县庄墓环宇液化气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非法销售不合格燃气器具1
一、基本案情
2023年7月25日,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家用燃气灶具专项监督检查,在庐江县庐城镇城西越城路庐江大市场C区汲永春经营场所待售区域,发现不能查询到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的家用燃气灶具10台。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 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第六十六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未经认证的燃气灶具,并处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案例五 非法销售不合格燃气器具2
一、基本案情
2023年08月11日,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位于庐江县庐城镇军二中路166号的庐江县庐城镇德宝电器商行经营场所待售区域有9台家用燃气灶具和3台猛火灶均无熄火保护装置(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国家标准第5.3.1.9规定:所有类型的灶具(不含室外使用产品,例如燃气烤炉)每一个燃烧器均应设有熄火保护装置;GB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灶具》国家标准第5.2.1.13规定:燃具应安装熄火保护装置)。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结合自由裁量理由,庐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依法改正,并没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9台燃气灶和3台猛火灶;罚款人民币770元。
案例六 违规使用液化气钢瓶
一、基本案情
2023年8月22日,合肥市瑶海区消防救援大队对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上海路与复兴路交口聚福家园购物广场二楼 201 号的合肥市瑶海区聚福源酒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厨房区域违规使用液化气钢瓶。
二、法律依据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合肥市瑶海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合肥市瑶海区聚福源酒店厨房区域进行临时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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