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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建局关于开展2024年建设工程监理专项整治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10 08:28:32 本文标签:建设工程 厦门市 监理 专项 

各区建设(与交通)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市建设监理协会,各建设(代建)、施工、监理单位: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房屋市政工程监理职能强化专题行动的通知》(闽建建函〔2024〕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屋市政工程监理专项整治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注册地在我市和在我市参与投标、承接监理业务的工程监理单位,及其在我市承接的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

二、检查内容及范围

(一)企业招投标行为检查

由市招投标中心、各区建设(与交通)局结合《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监理招标文件(2023年版,2024年2月厦门修订)》(厦住建建筑〔2024〕3号)和《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监理招标文件(“评定分离”版)(2022年7月修订版)》(厦建筑〔2022〕96号)要求,结合日常工作,开展房屋市政工程监理招投标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招标文件要求的监理企业资质、企业业绩以及总监业绩等资格条件是否与招标项目相匹配,是否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2.招标人是否以概算批复的监理费用作为确定监理招标规模和监理服务费的依据,招标控制价是否低于成本价。

3.招标文件中的监理服务期是否与施工工期相匹配,是否写明日历天。

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是否要求中标人承担非监理人员工资或免费提供人员给招标人使用,是否要求中标人向招标人免费提供工作用车,是否采取任何形式将额外费用转嫁给监理企业。

5.招标人是否根据项目实际,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核查中标候选人的注册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并在评标环节进行核查。

6.招标人如有设置业绩要求,是否严格按照《工程监理资质管理规定》中的“专业工程类别和等级表”的指标进行设置,是否随意设置、量身定制。

7.招标文件是否根据项目实际,设置总监答辩环节,并按要求从《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知识答辩题集》中抽取总监答辩试题,规范公示环节。

8.招标人是否在合同中赋予工程监理相应职权,明确约定监理工作范围、标准、服务期限,明确监理费支付方式、支付节点。项目工程量增减、工期调整等引起的监理服务期限、费用变化的,是否在监理合同中明确约定计取方式,是否包干。

9.招标人在合同中如有设置违约金条款,条款是否设置双方对等违约责任和违约金额。

(二)企业现场行为检查

由市质安站、各区建设(与交通)局根据市区监管权限,按照《福建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23年版)》监理企业和总监动态监管评价表(附件1)及闽建建函〔2024〕11号要求,结合“四不两直”、“双随机”检查等多种形式,完成所有在建项目全覆盖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监理机构建设。项目监理部人员是否按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派驻,现阶段应派驻的监理人员是否全部录入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投标承诺的项目总监及其它人员是否变更,变更后是否降低条件标准,变更是否征得建设(代建)单位同意,建设(代建)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置。

2.监理人员履职。项目总监是否按相关规定到岗履职,在工程施工阶段,是否无故不在施工现场或长期不在施工现场;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是否长期不在施工现场;项目监理部人员因故请假是否登录“项目监管系统”登记留痕,按规定安排相应资格人员顶岗;项目在岗人数是否低于省系统备案人数的2/3。

3.监理现场管理。是否编制危大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并实施专项巡视检查;是否按规定组织危大工程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并经项目总监签字确认;是否结合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实施专项检查;是否对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场验收签认和见证送检;是否对质控资料进行核查;是否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并做好旁站监理记录、隐蔽验收记录和监理日记。

4.监理企业检查。监理企业责任人及项目人员是否按规定频率开展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并留下可追溯记录的照片、视频材料。

5.隐患发现报告。项目监理部是否存在应发现未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问题;对发现工程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问题是否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单且将实体问题存在的具体部位描述清楚,并抄送给建设(代建)单位;对存在结构安全或容易引发群死群伤安全事故隐患,施工企业拒绝整改时,监理单位是否向项目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6.企业自律检查。监理企业是否免费使用施工方提供的食宿条件,是否推荐或介绍分包商或材料供应商。

(三)企业资质批后核查

由市住建局按不低于10%比例,抽查注册地在我市的取得市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乙级、丙级)的工程监理企业。具体核查内容、办法、处理及材料准备参照我局《关于开展2022年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批后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厦建工〔2023〕27号)要求开展。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即日起至3月中旬)。各监理单位认真对照检查内容,对本单位所有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及资质和注册人员符合情况进行自查自纠。

(二)监督检查阶段(3月中旬至6月底)。市招投标中心、各区建设(与交通)局对监理招投标项目开展检查。市质安站、各区建设(与交通)局对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开展专项检查,5月30日前,项目属地主管部门要完成所有在建项目全覆盖检查。市住建局对企业资质符合情况开展抽查。市质安站结合市区层级指导,每半年对各区开展全覆盖督导检查,其中上半年应于6月20日前完成。各区建设(与交通)局、市质安站、市招投标中心根据省住建厅要求报送半年工作小结。

(三)持续巩固阶段(7月至11月)。各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持续开展相关检查,保持高压态势,固化工作机制,推动检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四)工作总结阶段(12月)。各监理单位要对专项检查工作认真分析总结,并限期落实整改。各区建设(与交通)局、市质安站、市招投标中心报送工作总结。市住建局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通报,并针对存在问题逐步完善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被抽查开展资质核查的监理企业应在接到通知后,将核查材料(加盖企业公章及法人签章)于5月31日前邮寄或当面送达(联系人:黄工,电话:15160000030,邮寄地址: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1315室)。

(二)市质安站、市招投标中心、各区建设(与交通)局于3月22日前报送1名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至局工程处(黄工,15160000030,jsjgcc@xm.gov.cn)。

(三)市质安站、市招投标中心、各区建设(与交通)局每月底动态报送专题行动情况汇总表(附件2),并分别于6月20日前、12月15日前报送专题行动总结至市住建局。总结内容包括检查基本情况,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结果、检查情况汇总表等。

(四)市质安站、各区建设(与交通)局检查发现项目总监变更的,应收集变更信息,填写附件3,每季度末定期报送至市住建局。

(五)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责令改正、动态记分、约谈、差异化监管、通报曝光、记录企业信用监管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等处理。

附件:1.监理企业和总监动态监管评价表

2.全省房屋市政工程监理职能强化专题行动情况汇总表

3.监理总监变更情况表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4年3月15日

附件下载

来源地址:http://js.xm.gov.cn/xxgk/zxwj/202403/t20240318_282930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