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市真正意义上的第一部涵盖了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保护等全方位的实体性政府规章。由市司法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历时2年,经过了申报、起草、考察、部门论证、专家论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前后6次修改论证等工作过程,最终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迟威市长于2024年5月8日签署,拟于7月1日起施行。
一、《办法》制订的必要性
(一)完善城市绿化管理制度的需要。目前,我市城市绿化管理主要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绿化条例》(2017年修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2018年修正)等,而市本级没有相应的法规规章。区内14个地级市中,已有南宁、柳州、桂林、北海、钦州、玉林、百色、贺州、梧州等9市制定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参考借鉴区内外其他设区市的先进经验做法,加快制定政府规章有助于填补我市城市园林绿化立法空白,促进城市绿化管理工作迈入法制化、常态化轨道。
(二)依法加强城市绿化管理工作的需要。建市以来,我市不断加大园林绿化建设力度,城市园林绿化水平以及城市面貌明显改善。但相比区内先进城市,我市存在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绿地系统规划实施不到位、绿化工程监管不到位、对损绿毁绿违法行为管控不力、县市发展不平衡等问题,迫切需要对有关问题做出制度设计和立法安排,保证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统筹并进,不断提高城市绿化管理工作水平。
(三)巩固绿化工作成果和总结提升的需要。近年来广西区内南宁、柳州、北海等市都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颁布本地区的绿化条例,实现了城市绿化立法、固化工作成果的升级换代。崇左市2014年获得“广西园林城市”称号,随着我市对城市绿化事业多年来坚持不懈的改革和发展,截至2022年底,崇左市的建成区绿地率为36.67%,绿地覆盖率为40.69%,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为20.31m2,但是三项考核性指标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仍有差距,亟需通过法制建设强化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
(四)提升城市品质和形象的需要。城市绿化管理是城市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城市绿化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不仅是提升我市城市建设与管理水平的需要,也有助于坚持城市生态优先的理念,实行全员治绿、科学治绿,使城市绿化成为我市对外的重要窗口和亮丽名片,成为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区内外投资和发展文化旅游产业的重要举措。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遵循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的框架结构,《办法》设置了五章共31条。突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全过程,形成更加系统化和更具科学性、可操作性的城市绿化工作机制,实现城市绿化工作的法治性。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以及管理体制,明确政府的管理职责和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
(二)规划和建设管理内容、明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的程序和要求,完善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标准的设置,明确城市绿化主要通过规划控制管理的方式予以落实。推进城市绿化多元化,大力拓展城市绿化发展空间,推广市树、市花种植,鼓励立体绿化。
(三)保护和养护管理内容,完善加强现有绿化资源的保护,明确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和养护管理要求,明确损害城市绿化的具体行为,体现园林绿化三分建七分管的特点,突出建管并重。对城市树木砍伐、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等行政许可进一步细化,对修剪树木、移植树木等绿化行为进一步规范。
(四)确立绿化设计方案审查制度,明确对绿化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管措施,加强绿化工程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确保绿化工程建设质量。
(五)法律责任方面内容,结合我市实际,对损坏城市绿化和城市绿化设施等几种违法行为规定了罚款数额及幅度,并明确了执法主体。
三、《办法》的主要亮点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办法》中对各部门职责要求进行阐述,还有各部门间的协作问题,市直各部门要对照部门职责明确城市绿化工作任务,并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内城市绿化工作的指导;各县(市、区)则应以《办法》内容为准则,全面推进和指导辖区绿化工作。各级各部门要主动作为,协同发力、全面动员、全员参与,切实将新一轮《办法》内容落到实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作为全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监督、指导职能,严格督导落实《办法》内容,确保以最短时间全面推动实施。
(二)细化分工,齐抓共管。城市绿化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各单位齐抓共管、共推共进,逐项细化责任分工,对城市绿化工作短板、弱项实施攻坚。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保障城市绿化资金正常投入,并将城市绿化工作纳入到国民经济发展领域;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化相关规划工作,划定城市绿线范围并公示保护,控制好绿化规划用地总量,并将其纳入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内容中,同时保证各类城市绿地规划设计应符合有关标准;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托12345政务服务平台热线建立或者完善投诉举报专栏,受理、归集本辖区涉及城市绿化的投诉举报,接到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因交通事故造成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损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事故时,应当及时通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其他单位要不等不靠,按照《办法》规定职责分工和相关要求扎实开展本行业、本辖区绿化工作。
(三)聚焦问题,突出特色。解决崇左园林行业面临的主要问题,例如:针对市树扁桃和芒果混用问题,《办法》第十条提出了提高市树市花的种植比例,突出地方特色。政府投资建设的绿地种植扁桃的,应当使用实生苗,不得使用以芒果等树种作为砧木的嫁接苗。针对绿化工程监管不到位问题,《办法》第十二条要求建设单位向自然资源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同时报送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办法》第十四条提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就附属绿化工程是否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条件(绿地率等内容)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针对我市存在的一些损坏城市绿化行为,《办法》第二十五条进行了细化明确,并在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明确了罚款数额及幅度。
(四)覆盖面广,可操作性强。办法涵盖了园林绿化行业在规划、建设、管理、保护等方面的内容。办法遵循了上位法的规定,在地方立法权限的范围内细化上位法的规定,增强实际可操作性,注重机构改革后与各职能部门工作的衔接,体现立法科学性,例如:《办法》第十一条对各类绿地单项指标进行了规定,新建住宅项目用地绿地率不低于30%,改建、扩建住宅项目用地绿地率不低于25%;新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绿地率不低于35%,改建、扩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绿地率不低于30%;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率不低于30%等;《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恢复原状;《办法》第二十二条对符合申请砍伐的城市树木情形进行了细化明确,包括:已经死亡的;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影响城市建设或者城市基础设施维护的;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的;对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或者公共设施运行安全构成威胁的等5个方面无法通过修剪消除影响,又无移植价值的城市树木。
希望广大市民和园林从业者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崇左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为建设山水园林城市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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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崇左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docx
来源地址:http://zjj.chongzuo.gov.cn/zwgk/zdgk/zcwj/t1850173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