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关于做好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
2.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民政厅 乡村振兴局 关于切实做好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21〕12号)
3.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2023〕1615号)
二、保障对象
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给予支持。当年下达的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对象危房改造任务于当年12月底前完成。
三、保障原则
(一)安全至上。加强农村住房安全动态监测,对农房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对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危房应改尽改、应补尽补,确保住房安全。
(二)农户主体。农户是实现其住房安全的责任主体,负责对自身住房安全监测,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及时整治。符合条件实施危房改造的,坚持农户主体地位,其应充分参与改造方案选择、筹措资金、投工投劳、施工过程质量监督与竣工验收等全过程。
(三)因地制宜。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农村低收入等重点对象住房保障方式、建设标准,制定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分类分级危房补助标准和办法,指导农户量力而行采取适宜方式保障住房安全,避免因建房返贫。
(四)公开公平。严格对象准入,规范审核审批,公开透明操作,做到符合条件的应改尽改,精准保障对象。
(五)提升质量。各地结合本地农房特色,编制通用图集,加强工匠培训,强化质量安全技术指导与监督管理,统筹提升农房居住功能和建筑风貌,提升农房建设水平。
四、保障方式
(一)农户自主开展危房改造。通过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方式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是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的主要方式。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和农户改造意愿选择加固改造、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等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对于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但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支持政策。
(二)村集体统筹保障住房安全。鼓励村集体采取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等方式,供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能力弱的特殊困难农户周转使用,解决其住房安全问题。村集体也可以协助盘活农村闲置安全房屋,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进行租赁或置换,地方政府可给予租赁或置换补贴,避免农户因建房而返贫致贫。
(三)引导实施抗震改造。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住房达不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的,引导农户因地制宜选择拆除重建、加固改造等方式,对抗震不达标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农房实施改造。
五、保障实施(办理程序)
(一)申请受理。由农户本人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对于失能失智等无法提出申请的特殊人员,由村(居)委会帮助其提出住房保障申请。
(二)对象认定。住建部门向民政、乡村振兴部门提供经乡镇审核的,申请纳入农村住房保障的对象名单;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乡村振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认定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认定农村易返贫致贫户、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
(三)危房鉴定。先确认身份信息,后鉴定危房等级,对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经县级住建部门组织鉴定或评定住房确属C级或D级或无房户的,予以住房安全保障支持。
(四)审核审批。按照“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工作程序,逐级审核审批、公告公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五)信息比对。对纳入住房安全保障支持对象,在“省乡村振兴和民生领域政策落实监察系统”中开展信息比对,对有负面清单的,不得纳入住房安全保障支持范围。
政策解答人:周强
联系电话:0710-3239321
来源地址:http://szjj.xiangyang.gov.cn/csjsygl/czjs/202311/t20231123_347485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