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青建罚决字〔2024〕001号
当事人:青海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凯恒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青海俊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卓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淖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霸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煜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腾淼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青海双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青海赛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恒韧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唤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海西宁鸿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鹏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大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纳贤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国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典廷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青海兴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海祥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高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昌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世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汇江恒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宁万佳美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康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茫崖中正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海旭伟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卓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航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青海聚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卓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中油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东市瑞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沧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昆海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明,你(单位)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核查记录、对核查异常的单位通报、手机短信告知记录。
2024年3月2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青建罚告字〔2024〕00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理由和行政处罚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4条第4款关于“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第6款关于“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规定,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3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之规定。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24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第4条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7日至30日的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延长暂扣期7至15天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30日
来源地址:http://zjt.qinghai.gov.cn/html/8/659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