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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存量房房源核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09 15:42:49 本文标签:昆明市 房地产 存量房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规范存量房房源核验流程,有效提升存量房交易服务水平,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9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昆建通〔2021〕7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规范存量房房源核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包括通过互联网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机构,均应当严格按照《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昆建通〔2021〕70号)要求通过昆明市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完善登记信息、进行从业人员实名认证,做好经纪机构、从业人员信息公示二维码有效管理和动态更新。

二、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信息发布主体管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完成实名认证后,经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验通过后给予该机构发放网签权限,并将已取得昆明市房地产经纪人服务卡的人员信息同步至“昆明房产信息网”。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通过“昆明房产信息网”激活权限,进行存量房房源核验、网上签约。登记信息未经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验通过的不得进行房源核验、网上签约。

三、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买卖房源核验

存量房买卖房源核验可由房屋所有权人自主申请,也可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核验,同一房源通过机构申请获取的核验码与个人申请的核验码不同时生效。房屋所有权人或受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房源信息发布时,网络平台应当通过“昆明房产信息网”平台数据接口对所发布房源进行核验。

“昆明房产信息网”对房屋权证号、坐落、抵押、查封等基本情况进行验证,验证通过后结合发布主体及发布平台生成房源核验码。房屋所有权人可通过“昆明房产信息网”或扫描房源核验二维码查看房源核验结果。

四、进一步规范房源信息发布行为

(一)规范房源信息发布

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门店、网络平台发布的房源信息要符合真实委托、真实在售、真实价格等要求,房屋照片与实际相符,房源位置、用途、面积等信息应当与不动产登记信息一致。房地产经纪机构完成房源核验后应通过“昆明房产信息网”下载房源展示信息页面。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平台仅可发布一次,在门店、网络平台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不得发布未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的房源,不得发布未经核验的房源信息,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不得发布法律法规、政策禁止交易的房源信息。

(二)严格管理房源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建立有效的房源维护机制,对所发布的房源真实性负责,已挂牌房源信息发生变动的要及时更新。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房屋权利人取消委托或委托期满起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门店、网络平台等各类发布渠道上下架。

五、严格落实网络平台主体责任

(一)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网络平台应与“昆明房产信息网”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通过系统化方式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主体资格、房源核验、房源交易等信息进行实时交互反馈,对申请发布房源信息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真实有效身份进行动态核实,对平台房源信息进行实时核验,实现平台房源的动态更新管理。通过房源核验的房源信息,应在房源信息页面显著位置展示房源核验码,发现房源核验码失效及时对房源进行下架处理。积极配合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房源发布实名制管理,确保信息发布人员及所属机构与实际相符。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基础上,网络平台可进一步对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实现核验码失效后自动下架。

(二)核验发布主体资格

网络平台要建立发布者资格审核机制,个人发布本人房源的,房源核验码为个人码,经纪机构发布房源的,房源核验码为机构码,不得允许发布者使用与其主体不匹配的房源核验码发布房源信息。网络平台不得允许未通过核验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未持有昆明市房地产经纪人服务卡的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不得允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限制发布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发布房源信息。

(三)审核管理房源信息

网络平台应履行房源审核职责,积极配合用户进行房源信息发布管理,确保在发布房源信息时标识房源核验码。网络平台做好房源信息维护工作,及时下架虚假房源信息如虚假价格、虚假面积、虚假图片、虚假广告等。

(四)加强已发布房源管理

网络平台应加强对已发布的存量房源管理,及时对平台房源虚假信息进行清理整治,督促发布者及时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已发布的房源信息进行核验,未按要求完成房源核验的于2024年8月1日进行下架处理。对未按照要求完善相关信息或不具备发布主体资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网络平台应及时进行下架处理,限制或取消发布主体的发布权限,保存相关处置记录,并抄送房地产经纪机构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六、进一步规范合同网签备案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合同示范文本,方便交易当事人使用。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达成的房屋交易,应由房地产经纪人员使用机构账号登录“昆明房产信息网”签订《云南省二手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经纪成交版)》(见附件1)办理网签备案。个人自主达成的房屋交易,应使用《云南省二手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自行成交版)》(见附件2)办理网签备案。

市、区房屋交易产权管理部门将从房源核验、信息发布、网签备案全流程进行抽查比对,发现未按照实际交易情况进行网签的,将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房源核验、暂停网签权限等措施予以处理。

七、进一步规范经纪服务收费行为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的各项经纪服务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相关规定,不得混合标价和捆绑收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收取经纪服务费用。网络平台不得强制要求加入平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统一的经纪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干预房地产经纪机构自主决定收费标准。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合理降低住房买卖经纪服务费用,鼓励按照成交价格越高、服务费率越低的原则实行分档定价。引导由交易双方共同承担经纪服务费用。

八、遵循自愿公证原则

房地产买卖交易公证应遵循自愿原则,应充分体现交易双方意志。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从事房地产交易居间服务过程中,应提醒交易双方公证服务为自愿行为,并非必经程序,双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对交易合同进行公证。

九、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巡查力度,将虚假房源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违规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的,及时移交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查处。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要求开展房源核验、未通过机构账号进行网签备案的,督促其进行整改,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约谈、通报、暂停房源核验、暂停网签权限、要求网络平台限制发布权限、纳入联合惩戒名单等措施予以严肃处理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对网络平台未能履行主体责任,存在展示未经核验的房源信息、未开展发布主体验证、房源核验码与主体不对应、违规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及法律法规、政策禁止交易的房源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予以公示并移交网信部门进行查处。

十、其他事项

各县(市)区、滇中新区、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房地产开发与经纪协会,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络平台等房地产市场参与主体应做好系统建设及本通知实施内容的准备工作。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和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的房源核验、合同网签备案通过“昆明房产信息网”进行,其他县(市)区可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28日

附件1.云南省二手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经纪成交版)

附件2.云南省二手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自行成交版)

来源地址:https://zfjs.km.gov.cn/c/2024-05-28/486424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