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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阜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服务平台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09 00:08:35 本文标签:工程质量检测 建设工程 服务平台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阜阳经开区自然资源和建设管理局、阜合现代产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我市检测市场行为,保障工程实体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要求,我市将启用“阜阳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检测监管平台”),为确保平台顺利启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检测监管平台接入管理。在我市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应按照规定建立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严格按照要求接入我市检测监管平台,未按要求接入检测监管平台的企业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作为工程评定依据。

二、严格工程检测过程管理。检测机构应严格执行检测相关技术标准,如实记录检测过程数据,出具真实检测报告。见证取样材料类力学性能试验、主体结构回弹检测、基桩静载试验等项目应采用数据自动采集设备,实时上传至检测监管平台,并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检测收样、试验场所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应与检测监管平台实时对接。因设备故障导致数据异常或不能自动采集、实时上传的,应及时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报告,按要求整改完成后,方可对数据进行更改。

三、加强见证取样和送检监督管理。全市在建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及时在检测监管平台上完成企业注册及取样人员、见证人员注册,取样员必须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取样、封样及放置二维码性标识,见证员必须现场见证。取样、见证人员应实时上传样品信息、样品位置信息、样品照片、人员照片等信息。检测机构应具有样品二维码扫描设备,对送检样品检查接收。

四、强化属地监管职责。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辖区内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管,核查在建项目、检测机构建立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及与检测监管平台接入情况,加大对工程检测相关活动的监督检查力度,抽查检测方案制定、检测信息实时上传、检测报告防伪标识等情况,严厉查处超资质检测、上传虚假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工作要求。2023年7月31日前,各在建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检测机构应按照要求做好与检测监管平台的对接工作,确保相关检测数据、检测报告实时上传至检测监管平台,实现检测数据联网。自2023年8月1日起,无检测监管平台防伪标识的检测数据、检测报告一律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市工程质量监督站联系人:吴 頔 联系电话:13905580729

检测监管服务平台联系人:赵海波 联系电话:17826687056

阜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10日